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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 本準則第十一條 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分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會計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 ...

  3.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28日. 公布於 民國112年6月28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24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0條.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5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0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分類及許可
    • 第三章 承攬契約
    • 第四章 人員之設置
    •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 第六章 公會
    • 第七章 輔導及獎勵
    • 第八章 罰則
    •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1.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1.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2.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3. 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4. 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5. 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6. 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

    第六條 1.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第七條 1. 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2.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3.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4.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5. 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

    第二十二條 1. 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 第二十三條 1.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2.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1.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共負工程契約之責。 2. 前項聯合承攬協議書內容包括如下: 3. 一、工作範圍。 4. 二、出資比率。 5. 三、權利義務。 6. 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應受前條之限制。 第二十五條 1. 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

    第二十八條 1.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第二十九條 1. 技術士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 第三十條 1.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2.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1.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評定合格,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2.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3.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4.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

    第四十一條 1.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2.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第四十二條 1.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2. 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 1. 中央主管機關對綜合營造業及認有必要之專業營造業得就其工程實績、施工品質、組織規模、管理能力、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等,定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分為三級。 2. 前項評鑑作...

    第四十五條 1. 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2. 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設立之。 3. 專業營造業公會未設立前,專業營造業得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 第四十六條 1.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四十七條 1. 營造業公會應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第四十八條 1. 營造業公會得受委託,辦理對營造業之調查、分析、評選、研究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四十九條 1.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營造業公會對營造業之經營狀況、從業人員動態等事項,提出報告。

    第五十條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 2. 一、市場調查及開發。 3. 二、改善產業環境。 4. 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5. 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6. 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7.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第五十一條 1.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得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2.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3.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4.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

    第五十二條 1.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第五十三條 1. 技術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第五十四條 1.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2.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3.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4.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5. 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第五十五條 1.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一、經許可後...

    第六十六條 1. 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其經營依第八條第十三款增訂或變更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則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為之。 2.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廢止其許可及登記證書,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 3. 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但該工地主任及技副,在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後,依第十七條年滿五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應取得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屆期未取得...

  4. 妙法蓮華經/15. 妙法蓮華經從地湧出品第十五. 爾時他方國土諸來菩薩摩訶薩,過八恒河沙數,於大眾中起,合掌作禮、而白佛言:「世尊,若聽我等、於佛滅後,在此娑婆世界,勤加精進,護持、讀誦、書寫、供養、是經典者,當於此土而廣說之。. 」爾時佛告 ...

  5. 」按品牌不同,各處以新台幣十萬元罰鍰,共計三十萬元整。原告不服, 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判決終局確定,乃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 本案多數意見認為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合憲之結論,本席敬表同意。

  6. 迄至103 年11月底 止3 個月期間有關OOO之扶養費用,包含其門診掛號費 2,900 元、自費施打肺炎鏈球菌十三價結合型疫苗、兩劑 型輪狀病毒疲苗共18,200元、日常生活用品27,114元、10 3 年9 月至11月份之褓母費共66,000元,以上合計114,21 5 元,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即 ...

  7. 再由其二人把風,而由被告許 群出面 ,以新台幣二百五十五萬元之價格,將之售與被告張錦鏜。被告張錦 鏜持鑰匙至該儲物櫃取出該三件海洛因時,為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當場 查獲。 檢察官認為被告四人均犯前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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