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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9日 · 國安會被外界視為相當神秘的機構首先因為它直屬總統辦公室設於總統府之二和五樓與外界隔絕而且總統府網站之組織系統圖並沒有納入國安會外界更加無從得知國安會之信息其次雖然國安會之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但因為國安會隸屬總統府因此除了每年審查預算之外實際上不接受立法院之監督過去立法院曾通過決議案要求國安會秘書長到院說明國安會均以不合憲政體制而加以拒絕。 第三,在資訊化時代,幾乎所有政府各部會及重要機構均設有網站,公開必要資訊,以滿足國人知的權利,可是在網路上卻找不到國安會的網頁。 第四,隸屬於國安會的國家安全局 (以下簡稱國安局)本身就是敏感單位,是督導、協調我國情報體系的敏感單位,增添國安會的神秘色彩。

  2.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簡稱 國安局 ),前身是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政治行動委員會」,現為 中華民國 國家安全會議 唯一附屬機關,不歸 行政院 管轄,直接對 總統 負責,也是中華民國最主要的 情報機構 ,主要負責處理統合 國家 情報 、策劃 特種勤務 兩大業務,局本部現址位於 陽明山 磐石營區 [2] 。 歷史 [ 編輯] 1949年8月20日,當時已「下野」的 中華民國總統 蔣中正 以 中國國民黨總裁 身分在臺北市 圓山 成立「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政治行動委員會 」,以統合 中華民國政府 各 情報機構 ;蔣中正於1950年復任總統後,政治行動委員會隨之改為 總統府 機要室資料組 (所在處今「 劍潭青年活動中心 」) [3] [4] ,由 蔣經國 擔任主任。

  3. 國家安全會議 ,簡稱 國安會 ,是 中華民國 主理 國家安全 的統籌專責機構,會議主席為 總統 ,依據於1993年12月30日制定及公布、於2003年6月5日修正及於25日公布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設立,下轄 國家安全局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

  4. 國家安全會議 ,簡稱 國安會 ,是 中華民國 主理 國家安全 的統籌專責機構,會議主席為 總統 ,依據於1993年12月30日制定及公布、於2003年6月5日修正及於25日公布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設立,下轄 國家安全局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

    • 港版《國安法》與《基本法》23條有什麼關係?2003年,香港時任特首董建華政府推動23條立法時遭到社會強烈反對,觸發當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紀念日有50萬人參與大遊行,示威者擔心23條會限制港人言論、集會自由,港府原本在遊行後,計劃堅持把草案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但香港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宣佈辭職,港府撤回方案。
    • 什麼是《基本法》附件三?此次草案列明,香港的《國安法》將直接列入放在《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公布實施。親北京陣營認為這本來是屬於中央政府本身有的權力,但這個過程被香港民主派形容是搶奪香港的立法權。
    • 《國安法》與「反送中」有關嗎?去年6月,香港「反送中」爭議源自一個可以把在港嫌疑犯押返中國大陸境內受審的《逃犯條例》修訂案,如今香港民主派認為,《國安法》比起《逃犯條例》修訂案更嚴苛,中方提出可以在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引發外界關注《國安法》會否涉及「跨境執法」或把港人押返大陸受審等問題。
    • 誰會受到影響呢?示威人士、媒體、法律界、民主派政治團體、非政府組織、與外國政客有聯繫的政客等等,全部都有可能受到《國安法》的影響。港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明言,香港過去數年曾發生不少挑戰和衝擊國家安全的事件,包括污辱國旗國徽、破壞和攻擊中央駐港機構,並舉起外國旗幟,結合外國勢力,破壞國家安全,他指出以上行為都是《基本法》23條所不容許,人大會議研究如何保護「一國兩制」和維護國家安全,再研究日後如何跟進。
  5. 其他人也問了

  6. 至於國安會的運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一為由總統擔任主席所召開的國安會法定成員包括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安局局長等及由總統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另外則是由國安會秘書長率領的成員包括副秘書長1至3人諮詢委員5至7人秘書處處長及所屬人員等。 除總統以主席身分召開國安會外,平日則以國安會秘書長所率領的幕僚群執行各項專案計畫。

  7. 本次修法重點有二一為明定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二為增列研究人員之員額編制以強化諮詢研究功能。 二、組織.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 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