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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9日 · 國安會被外界視為相當神秘的機構,首先因為它直屬總統,辦公室設於總統府之二和五樓,與外界隔絕,而且總統府網站之組織系統圖並沒有納入國安會,外界更加無從得知國安會之信息。 其次,雖然國安會之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但因為國安會隸屬總統府,因此除了每年審查預算之外,實際上不接受立法院之監督,過去立法院曾通過決議案要求國安會秘書長到院說明,國安會均以不合憲政體制而加以拒絕。 第三,在資訊化時代,幾乎所有政府各部會及重要機構均設有網站,公開必要資訊,以滿足國人知的權利,可是在網路上卻找不到國安會的網頁。 第四,隸屬於國安會的國家安全局 (以下簡稱國安局)本身就是敏感單位,是督導、協調我國情報體系的敏感單位,增添國安會的神秘色彩。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 (簡稱 國安局 ),前身是「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政治行動委員會」,現為 中華民國 國家安全會議 唯一附屬機關,不歸 行政院 管轄,直接對 總統 負責,也是中華民國最主要的 情報機構 ,主要負責處理統合 國家 情報 、策劃 特種勤務 兩大業務,局本部現址位於 陽明山 磐石營區 [2] 。 歷史 [ 編輯] 1949年8月20日,當時已「下野」的 中華民國總統 蔣中正 以 中國國民黨總裁 身分在臺北市 圓山 成立「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政治行動委員會 」,以統合 中華民國政府 各 情報機構 ;蔣中正於1950年復任總統後,政治行動委員會隨之改為 總統府 機要室資料組 (所在處今「 劍潭青年活動中心 」) [3] [4] ,由 蔣經國 擔任主任。
國家安全會議 ,簡稱 國安會 ,是 中華民國 主理 國家安全 的統籌專責機構,會議主席為 總統 ,依據於1993年12月30日制定及公布、於2003年6月5日修正及於25日公布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設立,下轄 國家安全局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
國家安全會議 ,簡稱 國安會 ,是 中華民國 主理 國家安全 的統籌專責機構,會議主席為 總統 ,依據於1993年12月30日制定及公布、於2003年6月5日修正及於25日公布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設立,下轄 國家安全局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
- 港版《國安法》與《基本法》23條有什麼關係?2003年,香港時任特首董建華政府推動23條立法時遭到社會強烈反對,觸發當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紀念日有50萬人參與大遊行,示威者擔心23條會限制港人言論、集會自由,港府原本在遊行後,計劃堅持把草案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但香港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宣佈辭職,港府撤回方案。
- 什麼是《基本法》附件三?此次草案列明,香港的《國安法》將直接列入放在《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公布實施。親北京陣營認為這本來是屬於中央政府本身有的權力,但這個過程被香港民主派形容是搶奪香港的立法權。
- 《國安法》與「反送中」有關嗎?去年6月,香港「反送中」爭議源自一個可以把在港嫌疑犯押返中國大陸境內受審的《逃犯條例》修訂案,如今香港民主派認為,《國安法》比起《逃犯條例》修訂案更嚴苛,中方提出可以在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引發外界關注《國安法》會否涉及「跨境執法」或把港人押返大陸受審等問題。
- 誰會受到影響呢?示威人士、媒體、法律界、民主派政治團體、非政府組織、與外國政客有聯繫的政客等等,全部都有可能受到《國安法》的影響。港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明言,香港過去數年曾發生不少挑戰和衝擊國家安全的事件,包括污辱國旗國徽、破壞和攻擊中央駐港機構,並舉起外國旗幟,結合外國勢力,破壞國家安全,他指出以上行為都是《基本法》23條所不容許,人大會議研究如何保護「一國兩制」和維護國家安全,再研究日後如何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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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會與國安局有何關係?
國安會研究組是什麼?
國安局是行政院管轄的嗎?
什麼是國安法?
至於國安會的運作可分為兩個部分,一為由總統擔任主席所召開的國安會,法定成員包括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安局局長等及由總統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另外則是由國安會秘書長率領的成員,包括副秘書長1至3人、諮詢委員5至7人、秘書處處長及所屬人員等。 除總統以主席身分召開國安會外,平日則以國安會秘書長所率領的幕僚群執行各項專案計畫。
本次修法重點有二:一為明定「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二為增列研究人員之員額編制,以強化諮詢研究功能。 二、組織.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 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