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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依據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證券首先須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委託國內代理人(通常即為國內保管銀行、證券商)或代表人申請辦理登記,並指定我國國內保管機構,委託辦理後續交易確認及交割等相關事宜。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則可委託各地的證券商向本公司辦理登記。
      www.twse.com.tw/zh/page/investor/foreign/03a.html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金管會核准之銀行。

    • En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may invest in ...

    • 第 23 條

      金管會於必要時,得要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提出下列資料: 一 ...

    • 沿革

      1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 條號查詢

      條號查詢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境外外國投資人:含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與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概 分為基金型態投資非基金型態投資人),應指定臺灣代理人/保管 機構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身分登記後,洽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

  4.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保管銀行)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5. 2023年12月7日 · 最新法令函釋.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4條之令。. (金管證券字第1120148460號) (一)以原股東身分參與認購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或特別股,或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 (二)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上 ...

  6.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證券首先須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委託國內代理人(通常即為國內保管銀行、證券商)或代表人申請辦理登記,並指定我國國內保管機構,委託辦理後續交易確認及交割等相關事宜。.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則可委託各地的 ...

  7. 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之參與者,應符合 下列資格規定: 一、擔保品提供者: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登記投資國內證券或已 經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並為同辦法第三條 第二項所稱境外外國機構投資

  8. 最新法令函釋. 訂定證券商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5251號) (一)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