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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韓民國韓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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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韓民國( 韓語: 대한민국 / 大韓民國 Daehan Minguk ),簡稱韓國( 한국 / 韓國 Hanguk ),港 臺民間亦有稱南韓 [註 1],是位於東亞 朝鮮半島南部的共和制國家,首都為首爾特別市。

  2. 大韩民国 (韩语:대한민국/大韓民國Daehan Minguk),简称 韩国 (한국/韓國Hanguk), 港 臺 民间亦有称 南韩[ 註 1 ],是位於 东亚 朝鲜半岛 南部的 共和制 国家, 首都 為 首爾特別市。. 韓國國土三面環海,西南瀕臨 西海 (黃海),東南緊接 大韓海峽 (朝鮮 ...

  3. www.wikiwand.com › zh-yue › articles大韓民國 - Wikiwand

    大韓民國(粵拼 : daai 6 hon 4 man 4 gwok 3;韓文: 대한민국 / 大韓民國 Daehan Minguk )係一個位處東北亞朝鮮半島南端嘅國家。 西南面係黃海,東南係 朝鮮海峽 ,東邊畀韓國嘅東海( 日本海 )包圍。

  4. 如今,韓文已在韓國全面推行,甚至借著「流」之風盛行,持續對外發揚傳播 不少人記得金大中總統推動流文化改革,卻忘了「韓文」本身一路走來的披荊斬棘。

    • 修正 經緯
    • 序言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國民之權利及義務
    • 第三章 國會
    • 第四章 政府
    • 第五章 法院
    • 第六章 憲法裁判所
    • 第七章 選舉管理
    • 第八章 地方自治
    制定:1948年7月17日
    部分修正:1952年7月7日
    部分修正:1954年11月29日
    部分修正:1960年6月15日

    具有悠久歷史和民族傳統、光輝照耀下的大韓國民,繼承了三一運動建立的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法統,和抗拒不義之事的四一九民主精神,肩負祖國民主改革與和平統一的使命,誓以正義、人道和同胞之愛,鞏固民族團結,打破一切社會弊習和不義之事,在自律與相互協調基礎上,更加鞏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 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所有領域做到人人機會均等,得以讓每個人各自發揮最高度的能力。在享有自由和權利的同時,完成遂行責任和義務。對內則期求均衡地提高國民生活,對外則獻身於恆久的世界和平以及人類共榮,藉以永遠保障我們及子孫後代的安全、自由和幸福。 憲法於1948年7月12日頒布,由國會議決依國民投票修改經過第八次修正。 1987年10月29日

    第一條

    1. ①大韓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2. ②大韓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一切權力來源於國民。

    第二條

    1. ①大韓民國國民的條件由法律規定。 2. ②國家具有依法保護國外僑民的義務。

    第三條

    1. 大韓民國的領土為韓半島及附屬島嶼。

    第十條

    1. 全體國民具有人的尊嚴和價值,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承認並有義務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1. ①全體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因其性別、宗教信仰、或社會地位的差異,而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等一切領域內,受不同待遇。 2. ②不允許社會的特殊等級制度,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建立這一制度。 3. ③授勳等榮譽,其效力以接受者為限,並不因此附帶任何特權。

    第十二條

    1. ①全體國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不受逮捕、拘捕、關押、搜查和審問,非依法和依合法程序不受處罰、保安處分及強制勞役。 2. ②任何國民不受拷問,也不被迫在刑事上作不利於己之供述。 3. ③逮捕、拘捕、關押、搜查時,應出示按檢察官要求、由法官簽發的具有合法程序的證件。但對現行罪犯和犯有相當於三年以上長期徒刑的罪犯,為防其逃脫和毀滅罪證,可事後補辦有關證件。 4. ④任何人受逮捕、拘捕時,有委託辯護律師協助的權利,刑事被告如無力依法雇請辯護律師時,國家可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5. ⑤任何人如拒不接受逮捕、拒捕的理由和辯護律師幫助的權利時,不受逮捕和拒捕。對受逮捕、拒捕者家屬等法律規定人員,應立即通知其理由和時間、場所。 6. ⑥任何人受逮捕、拒捕時,有依法向法院請求審查該案的權利。 7. ⑦當確認被告的口供出於因受長久拷問、暴行、威脅、拘禁等不正當手段或受騙等其他手段,而出於非自願之供述時,或在正式審判中,僅據被告不利於己的口供為罪證時,不得確定被告有罪或課以刑罰。

    第四十條

    1. 立法權屬於國會。

    第四十一條

    1. ①國會由國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選出的國會議員組成。 2. ②國會議員人數由法律規定,應在200人以上。 3. ③國會議員的選舉區、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關選舉事項,由法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

    1. 國會議員任期四年。

    第一節 總統

    第六十六條 1. ①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 2. ②總統有維護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國家存在和憲法的職責。 3. ③總統有爭取祖國和平統一的神聖義務。 4. ④國家的行政權力屬於以總統為首的政府。 第六十七條 1. ①總統由國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方式選舉產生。 2. ②在第一項選舉中,有兩人以上獲最高選票時,可在半數以上的本屆國會議員出席的公開會議議決,由最高得票者當選。 3. ③總統候選人為一人時,其得票數如未超過選民的三分之一以上,為無效。 4. ④總統候選人有被選舉為國會議員的權力,被選時年齡應滿40歲。 5. ⑤總統選舉之相關事項,由法律明文定之。 第六十八條 1. ①總統任職屆滿時,應於總統任期屆滿前70日到40日之間,選出總統後繼人。 2. ②總統當選者缺位、死亡、被判刑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總統資格時,於60日以內選舉總統後繼人。 第六十九條 1. 總統就職時作如下宣誓:“我向國民莊嚴宣誓:忠實履行總統職責,遵守憲法,保衛國家。為祖國的和平統一,為增進國民的自由和福利,為發展民族文化而努力。 第七十條 1. 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 第七十一條 1. 總統缺位...

    第一百零一條

    1. ①司法權屬於由法官組成的法院。 2. ②法院由最高法院——大法院和各級法院組成。 3. ③法官的資格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1. ①大法院可設部。 2. ②大法院設大法官,但如法律規定,除大法官外可設法官。 3. ③大法院和各級法院的組成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1. 法官根據憲法和法律,憑其良心獨立審判。

    第一百一十一條

    1. ①憲法裁判所審判下列事項: 2. ②憲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資格的9名裁判官組織。裁判官由總統任命之。 3. ③第二項所稱之裁判官,3人自國會中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定之。 4. ④憲法裁判所所長,經國會同意後由總統自裁判官中指定之。

    第一百一十二條

    1. ①憲法裁判所裁判官任期6年,得依憲法連任之。 2. ②憲法裁判所裁判官不得加入政黨或參與政治。 3. ③憲法裁判所裁判官非因彈劾或受監禁以上刑罰,不得罷免。

    第一百一十三條

    1. ①憲法裁判所作出某項法律違反憲法的決定、彈劾決定、解散政黨決定或有關憲法申訴的認可決定,需有6名以上之裁判官贊成。 2. ②在不與法律抵觸的情況下,憲法裁判所可制定有關審判程序、內部規程和事務處理規則。 3. ③憲法裁判所有關組織、活動及其他必要事項,由法律規定之。

    第一百一十四條

    1. ①為公正地管理選舉和進行國民投票及處理有關政黨事務,設選舉管理委員會。 2. ②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總統任命3人、國會中選出3人和大法院院長指名3人組成,委員長從委員中互選產生。 3. ③委員任期為6年。 4. ④委員不得加入政黨或參與政治。 5. ⑤委員非因彈劾或受監禁以上刑罰,不得罷免。 6. ⑥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可在法令範圍內制定有關選舉管理、國民投票管理及政黨事務規則。在與法令不抵觸的情況下,可制定有關內部規程的規則。 7. ⑦各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織、職責範圍和其他必要事項,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1. ①各級選舉管理委員會對造出選舉人名冊等選舉事務和國民投票事務,可向有關行政機關作必要指示。 2. ②得第一項指示的有關行政機關應執行之。

    第一百一十六條

    1. ①選舉活動在各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管理下,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須保障選舉機會均等。 2. ②有關選舉經費,除法律規定外,不得由政黨或候選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七條

    1. ①地方自治團體處理有關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在法令範圍內制定有關自治規定。 2. ②地方自治團體的種類,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1. ①地方自治團體可設議會。 2. ②地方議會的組織、許可權、議員選舉及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的選任方法、其他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和活動事項,由法律規定。

  5. 大韓民國(粵拼 韓文: 대한민국 / 大韓民國 Daehan Minguk )係一個位處東北亞朝鮮半島南端嘅國家。 西南面係黃海,東南係 朝鮮海峽 ,東邊畀韓國嘅東海( 日本海 )包圍。

  6. 大韓民國(韓語:대한민국/大韓民國),簡稱韓國(한국/韓國),港臺民間亦有稱南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稱之為南朝鮮(남조선/南朝鮮),是位於東亞朝鮮半島南部的共和制國家,首都為首爾特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