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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止校園性騷擾. 經修訂的《性別歧視條例》 (條例) 於2008年10月3日生效後,任何人因作出任何涉及性並造成「有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的行徑而構成的性騷擾,亦適用於教育環境。. 因此,學校有責任確保所有人 (包括全體學生、教職員、義務工作者、合約員工 ...

  2.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容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為提升校園性侵害 ...

  3.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其收件單位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4. 其他人也問了

  5.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6.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7. 一、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 ...

  1.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哪些法律規定通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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