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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照單價分析表施作達成原有目的是否涉及超估? 由 food76918 » 2015 3月 22 (週日) 1:13 pm. 廠商未依照單價分析表中項目施作但達成原有目的. 且廠商於施工期間未通報於監造單位未依契約單價分析表施作監造當然未通知機關. 造成估驗僅依時依詳細價目表實 ...

  2. 為何原契約既有細項在調整單價時不採行物調超過2.5%部分才調整之規定,這最主要之原因在於調整單價辦理物調兩者之涵意不同。 「調整單價是在反應該單價市場之合理行情,所以才直接藉用開標月變更月物價總指數之比率作調整,另外辦理物調是在補貼工作費,就因為是補貼性質機關才會訂超過2.5%部分才物調,這是兩者在概念上最大之差異。 2.將來機關辦理物調預算書時,辦理方式將會與現行方式有所差異,最主要在於以往原契約既有細項單價不論工程是否適用物調皆不調整,按原契約單價辦理,因此在辦理物調時為「新增材料」與「原契約細項」分開計算物調。

  3. 單價分析表是很奇妙的存在,一方面作為詳細價目表的下一階層有輔助評估成本的功能,似有必要;另一方面在辦理估驗計價結算驗收等工作時又用不太著,又似可有可無業界經常聽到的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一說,在工程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工程契約範本都看不到,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915號民事判決謂:「工程設計圖施工規範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均係契約附件,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又否定了這種說法。 在謝定亞/ 恭誠法律研究室「你所不知的工程訴訟」書中謂:「通常單價分析表所列舉之資源項目僅屬較為重要者或以顯示該工項所採行之工法為主,故該資源項目未必為所有之內容,且表中所列舉各資源項目之價格僅屬參考之用,並非以反映市價或雙方約定價格為目的。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1年5月3日 · 稱契約漏項係指工程圖書已顯示之工作項目然合約文件之詳細價目表上對於該工作項目未將之列入工程之計價項目 (pay item)」。 圖說,包括設計圖和規範,依此定義,漏項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註2): 1.設計圖有工作項目規範有工作項目標單無計價項目2.設計圖有工作項目規範無工作項目標單無計價項目。 3.設計圖無工作項目、規範有工作項目、標單無計價項目。 (二)機關回應: 1.本案無漏項,至多屬不真正漏項 (屬附屬工作項目): 又契約漏項,係指「工程圖書已顯示之工作項目,然合約文件之詳細價目表上對於該工作項目未將之列入工程之計價項目 (pay item)」,又雖「符合上述『漏項』之定義,惟此時是否確實屬於漏項,仍必須依據工程之慣例及工程經驗加以判斷,不可率爾認定。

  6. 但如果向每位學生收取單價者(簿本、美勞等),因實務上,向每位學生收取單價時,只能以「元」之整數繳納及收取,所以,自是基於專業判斷而為適正裁量「使單價調整後之複價和(即總價)與決標總價相當,並低於決標總價即足」,例如各年級每生費用 ...

  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號函(略): 辦理工程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物價指數 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 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 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之條款,以 ...

  8. 2022年11月29日 · 單價合同 是指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 承包商 的投標單價結算也就是量可變單價不變的 合同 。 這種合同形式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 對承包商來說,工程量可以按實際完成的數量進行調整,但是單價不變,仍擔風險,可是比 總價不變合同 的 風險 相對要少。 [ 編輯] 單價合同的形式 [2] 當準備發包的 工程項目 的內容和設計指標一時不能十分確定時,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較大,則採用單價合同形式為宜。 單價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近似工程量單價合同 (Bill of Approximate Quantities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