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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檢控常規與程序. 處理控罪. 8.1 控方選擇控罪時應致力於充分反映指稱罪行的刑責方式為既能兼顧檢控效率亦能令法庭於社會與被告兩者之間秉公行義。 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的數目應盡量減少。 如被告涉及多項性質相同的指稱罪行,便應考慮提出具代表性的控罪。 在被告同意下,未審理的額外控罪於量刑時可一併考慮。 審訊法庭. 8.2 有些罪行的審訊須在裁判法院進行,有些罪行的審訊則須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循公訴程序進行,也有一些罪行兩者皆可。 如純屬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與可公訴罪行一併審訊,唯其審訊不可在原訟法庭進行。 8.3 《基本法》 第八十六條訂明:“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8.4 在選定審訊法庭時,檢控人員應考慮以下各點:

    • 私人檢控

      7.3 律政司 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成為 ...

    • 犯罪得益

      9.3 在法律程序展開時,控方即須考慮合適的命令處理涉案財 ...

    • 覆核和停止檢控

      10.4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公訴法律程序、在區域法院提 ...

  2. 被告人或會以控方撤銷控罪為條件主動提出簽保檢控人員在處理這類建議時必須謹慎行事在審慎考慮被告人簽保的可能後果以及這樣做是否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檢控人員才可接納有關建議在作出決定之前受害者的意見亦應予考慮

  3. 鑑於社會對該案的關注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七日作此綜合聲明冀能有助公眾明白律政司決定撤銷檢控的原因及消除若干誤解。 檢控政策. 根據《檢控守則》: 控方必須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即是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這些證據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論,相當可能會證明有關罪行。 (5.4段) 驗證標準是:根據這些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5.5段) 案件不符合這項驗證標準卻繼續進行檢控,便不合乎公眾利益。 (5.7段) 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 隨着情況有變,假如在任何階段重新應用檢控驗證標準而顯示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或繼續進行檢控不會符合社會公義,便應停止檢控。 (10.1段) 本案中女事主的證供. 如事主適宜作供,其證言會是支持控罪的直接證據。

  4.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本地的刑事檢控工作基本法 》 第63條 訂明律政司之檢控工作是完全獨立及不受任何干涉並非所有疑犯都必定會被檢控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假使證據充分,則再要考慮有關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在考慮公眾利益時,檢控人員必須研究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及事實情況,例如罪行性質、疑犯的年齡及精神狀況、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 舉例,如提出檢控之負面影響比罪行的嚴重性或損害性更大,則提出檢控便未必會符合公眾利益。 概括來說,如罪行越嚴重,提出檢控便會越符合公眾利益。 關於檢控政策的更多資料,可參閱律政司發出的《 檢控守則 》。

  5. 2023年8月29日 · 港聞. 社會新聞. 鄧桂思事件兩醫生涉誤殺 律政司今撤銷控罪獲批. 撰文:郭顥添. 出版: 2023-08-29 10:38 更新:2023-08-29 20:36. 女病人鄧桂思2017年到聯合醫院求診期間疑因醫生開漏藥致出現急性肝衰竭兩度換肝後不治涉事醫生林治崑與陳小劍早前各被控誤殺罪案件今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考慮刑事檢控守則決定申請撤銷並已告知死因庭換言之原被擱置的死因研訊或將重新召開。 裁判官批准控方的申請,撤銷兩名醫生的控罪。 被告林治崑(50歲)和陳小劍(45歲),原各被控一項誤殺罪,指林於2017年1月20日至8月26日,及陳於2017年2月17日至8月26日,非法殺死鄧桂思(4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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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主管律政司的 律政司司長 身兼 行政會議 的成員也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憲制及政策事務科 和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提供各項專業服務以支援律政司司長執行職責並就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意見。 該科也就多方面提供意見,包括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基本法》、政制發展與選舉事務,以及內地法律等。 民事法律科 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專營權文件,並代表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和調解。 法律草擬科 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所有由政府建議的法例,並在立法過程中向各決策局提供專業協助,也負責更新並發布經編訂的 香港特區法例 。 刑事檢控科 最重要的職能之一是作出檢控決定,包括是否提出檢控,而若提出檢控則選在哪個法院提出什麼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