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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隱公署更新《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 生物辨識資料的應用日益廣泛,例子包括以指紋解鎖智能電話,以聲紋作電話理財的身份認證,或以面部識別進入機場禁區等。 生物辨識屬較敏感個人資料,因為一旦外洩該等資料是不能如密碼般「重設」;所以在收集、使用和保安方面都必須格外小心。
www.pcpd.org.hk/tc_chi/whatsnew/biometric_dat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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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指紋資料對個人資料私隱有何影響?
指紋資料屬於個人資料嗎?
指紋影像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什麼是私隱條例?
本指引所述的 「指紋資料」是指任何表 達關於一名在世人士指紋的資訊,包括 指紋影像及從指紋衍生的數字碼等。 收集指紋一向被聯想與調查罪案有關, 但隨著指紋掃描器的售日趨下降及其 筒單操作的設計,指紋掃描器已被廣泛 地應用於其他方面,最普遍使用於記錄 出勤/出席及記錄進出某些設施的情況。 鑑於指紋資料的獨特及不變性質,指紋 掃描器的普及化令大關注到一且不當. 處理這些資料時所帶來的嚴重損害。 資 料使用者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 使用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而又可達到 同樣目的的方法,代替收集指紋資料。 本指引會討論以下問‧‧ 1.指紋資料為何是個人資料? 2.應否收集指紋資料? 3.條例下有關收集資料的主要規定是 甚麼? 4. 甚麼是私隱影響評估? 進行私隱影響 評估時應考慮哪些範晴? 5.
- 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 -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指獨自或聯同其 ...
- 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 -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I. 「個人資料」的定義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的、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例如是文件或影帶)」。 個人資料的法律定義,可見於 第486章 《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第2條 。 有關個人資料的明顯例子,包括個人身份證號碼及指紋,通過這些資料,一個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認。 另一方面,某些資料組合起來,例如電話、地址、性別和年齡,也可能讓人切實可行地辨認出一個人的身份。 私隱條例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條例適用於任何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當中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
在講解條例的細節前,須先了解一下條例下一些主要概念的定義: 個人資料 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及可確定個人身份的資料,亦必須以可供查閲及處理的方式記錄下來。 資料當事人 是指屬於相關個人資料的當事人的個人。 資料使用者 是指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不論是獨自還是聯同其他人共同控制。 資料處理者 是指非為本身目的而是代另一人(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的人。 資料處理者並不受條例直接規管,但資料使用者有責任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式,確保他們的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相關的要求。
2019年8月15日 · 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指引指出,以下幾點是收集員工生物辨識資料時要注意的事項: 收集生物辨識資料需工作有關. 資料使用者須確保收集生物辨識資料的目的為合法的,並直接與其職能及活動相關。 例如:執法機構為調查罪案而收集DNA資料、入境處為入境監控而收集面部圖像,或僱主為了管制只獲授權人員才能進出高度保安範圍及禁區而收集指紋資料。 盡量使用身份核實方式. 因為身份核實涉及的樣本參考資料會較少,當中只需顯示生物樣本,再要求系統核實是否屬於某指定人士。 過程中,系統只需從資料庫中檢索所指定人士的生物特徵數據,確認是否與生物樣本相同或相似。 例如,當僱員到達公司時,除了面對鏡頭外,可輸入職員編號,通知系統他的身分。 在此情況下,系統只需捕捉較少的面部特徵,再檢索該僱員的數據,然後確定是否脗合。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的、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例如是文件或影帶)」。 個人資料的法律定義,可見於 第486章 《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第2條 。 有關個人資料的明顯例子,包括個人身份證號碼及指紋,通過這些資料,一個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認。 另一方面,某些資料組合起來,例如電話、地址、性別和年齡,也可能讓人切實可行地辨認出一個人的身份。 私隱條例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條例適用於任何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當中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
2009年7月14日 · 私隱專員公署2006年接獲一名傢俬公司裝嵌員投訴在受聘時未獲通知,首天上班即被公司收集指紋,公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公司為杜絕員工代他人打卡的情況,2005年開始採用指紋辨識系統,共採集約400名僱員指紋,該公司其後確認並非為保安目的而使用該系統,但強調數年間從未有員工拒絕提供指紋,該系統以外亦沒有其他考勤方法供員工選擇。 公署發通知後銷毀僱員指紋. 私隱專員吳斌認為該公司的採集行為是超乎適度行為,對員工亦不公平,雖然該公司指已獲員工同意,惟員工守則中寫明僱員上班、下班及用膳均需作指模登記,如蓄意違反守則或被解僱,吳斌認為有關規定令員工有壓力,故算不上真正得到員工同意;由於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原則,故公署向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有關公司其後改以密碼代替指紋作考勤記錄,並銷毀已收集到的僱員指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