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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業委會 VS 業主立案法團. 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由業主組成,僅為諮詢性質,主要協助加強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溝通,代表一眾業主向物管反映意見。. 業委會並無法人身份(Legal entity),該會只能代表全體業主就大廈管理提供意見,卻不具法律 ...

    • 法團的角色
    • 法團與業主委員會之別
    •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而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具訴訟權力。 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 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

    有市民會將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混淆。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部分大廈只有業委會,沒有法團,如對物管運作起疑,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入稟起訴物管。 相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其中一項程序是委任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除了擁有業委會的一切職能、權力及職責,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 【買樓必讀】搜尋 600 萬內上車盤 →

    一個屋苑、一棟大廈內業主眾多,各持不同意見,難以全體對大廈管理的繁瑣事情作出一致決定。成立法團能有效地管理大廈,由法團代表業主決定和監察大廈的維修、清潔、保安、消防安全、人員僱用、投購保險等事宜,以減低意見分歧。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買樓必讀】搜尋所有放盤 →

    1. 由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5% 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為召集人,召開業主會議。
    2. 召集人向全體業主發出最少 14 日的會議通知,並於大廈當眼處展示通知,以及刊登於一份認可報章。通知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成立管委會、委任主席、秘書及司庫等職務的決議案。
    3. 會議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一成。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
    4.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
  2. 管理委員會委任程序.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條例已訂明條文制定管委會的權與責並且提供指引監督委員會會議以及指示管委會的職位更換替補。 條例已訂明管委會的人數規定,日後若想更改委員人數,只可以透過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才能更改。 同時,條文亦提出對管委會的保障,假如管委會能夠誠實履行職責,則無須為法團的整體錯失,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團業主大會. 業主立案法團必需定期舉行法團大會,管委會在法團註冊成立起15個月內,必須召開第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其後每次大會後的12-15個月內,需舉行下一個業主周年大會。 由於大廈的保養和維修需要定期進行採購,法團需要依從條例的指引進行採購或招標,以示公正。

  3. 其他人也問了

  4. 互委會的由來. 1982年政府推行地區行政計劃」,以鼓勵市民參與地區事務互助委員會便從此紮根。 互委會原意是協調政府部門工作。 有趣的是計劃初期互委會其實是以私樓作推廣對象成立互委會的做法迅速擴展至公屋及工廈全港目前有近 1,700多個互助委員會遍布港九新界各區。 可是,互委會雖得民政事務處支持,但數目卻持續下降,不少設有互委會的舊樓,已被收回重建;部分則在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後被解散。 【買樓必讀】立即搜尋全港優質放盤 →. 互委會的職責. 互委會的主要職責是推廣各項社區服務及活動,以促進鄰里關係,並為居民提供聚會場合,與居民一起參與社區籌組的活動。 互委會亦可因屋苑事務約見政府部門,與聯絡主任見面,有較多機會提出意見。 大多公屋的互委會仍有實址辦公室,住戶可登門造訪。

  5. 立即跳往:大廈公契是甚麼|公契主要內容|公契常見事項|違反公契後果|查閱公契方法|常見問題 大廈公契是甚麼 ... 大廈公契的約束力凌駕於業主組織草擬的守則和協定,如公契未有禁止動物入住,但業主委員會事後要求立約禁制,亦不足以迫令 ...

  6. 5申請提名信選好心儀單位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方律師須向房委或房協申請並取得提名信由房委或房協確認買賣雙方均合符資格購買或出售二手居屋方能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完成交易

  7. 根據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為促進 物業管理 行業專業化、規管及推動業界發展,本港於 2020 年 8 月引入發牌制度,劃分為兩類,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牌照」。 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在香港,為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管服務,須持有牌照。 持牌合適人選. 不在清盤當中,或被頒布任何清盤令. 沒有接管人已獲該公司委任. 提出申請前 5 年內,並沒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不曾被裁定犯刑事罪行. 不曾被裁定犯違紀行為. 公司每名董事均屬合適人選。 物業管理人牌照. 細分為「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只有在須持牌的物業管理公司中,就物管服務擔任管理或督導角色的人員,才須持牌。 物管公司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