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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6日 · 在中国内地,关于国家秘密的犯罪是没有公众利益辩护的情况的,但考虑到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的情况,这次的《条例草案》在29条加入了“指明披露”的内容,其实就是一个公众利益辩护。 即使属于披露了国家秘密,如果披露的目的是揭露一些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者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披露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理由。 另外,关于境外干预罪,也有市民担心,会不会影响香港与外国的国际交往。 我注意到现在的境外干预罪的元素包括配合境外势力,和使用不当手段意图带来干预效果。 在不当手段方面,这是比较明确的,市民只要小心不要使用任何不当手段,那么就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
2024年3月9日 · 比如,《条例草案》详细规定,在“国家秘密”方面,有关资料、文件、物品必须属于《条例草案》规定的7个特定领域,而且必须符合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要件,才构成“国家秘密”。 再比如,构成“接受境外情报组织提供的利益罪”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还要明知对方是境外情报组织而接受其提供的实质利益;构成“境外干预罪”必须同时符合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这3个要件(即“三连中”),与正常国际交流交往合作没有任何关系。 又比如,对于“煽动意图”,除了具体列明构成情形外,还订明不构成“煽动意图”的情况,包括出于完善有关制度或宪制秩序而提出意见,出于对有关事宜提出改善意见而指出有关机构或机关的问题等。
2024年3月28日 · 维护国安条例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明确有关资料、文件、物品必须属于国安条例规定的7个特定领域,而且必须符合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要件,才构成“国家秘密”。 再比如,本港居民关心“言论和新闻自由会否受限”。 维护国安条例对“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等特定罪行的免责辩护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有关罪行的免责辩护理由,以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 尽管如此,在具体实践中,仍有许多复杂情形。 比如,有人希望不断透过批评政府,令其取消某项政策,政府回应后,他(她)并不满意,仍不断批评,从客观效果看,或煽动大家对政府憎恨,是否属于犯罪?
2024年2月2日 · 其实“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本身并非针对传媒,主要是为了应对境外间谍和情报活动的威胁,且罪成的标准极高,香港传媒的正常运作和报道都不会受到影响,更不会损害到新闻自由。 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咨询文件充分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咨询文件将“国家秘密”分为七大项:(a)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b)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c)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d)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e)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f)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g)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2021年10月8日 · 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是一个整体,香港国安法有针对性地解决那些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这次特区立法首先要处理的是第23条规定的“七个禁止”,但必须同时兼顾到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大罪行”,立法过程中需弥合两法之间可能留下的缝隙。 基于此,我在此提出关于补充、修订、整合、完善香港本地原有的国家安全法律的一些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一)叛国. 叛国(Treason,香港法律称“叛逆”)是一项古老的罪名,其基本含义为公民/臣民背离了对主权者的忠诚义务。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均以“女皇陛下”作为犯罪对象。 中国宪法奉行“主权在民”(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者即中国人民,制度载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体现的共和体制。
2018年10月16日 · 上世纪五十年代,苏联共产党领导人尼基塔.赫鲁晓夫在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结束后作了一个严厉批评其前任约瑟夫.斯大林的长篇报告。 报告是在一次严格保密的会议上所作,内容高度敏感,明令严禁外传。 后人因此将这个报告称为“秘密报告”。 可是,保密要求与措施再严格,其主要内容不到十天就曝光於天下,其全文三个月后就被美国《纽约时报》刊出。 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直到今天,许多人对这一重大“泄密案”恐怕仍未必了解。 本文先就“秘密报告”主要内容曝光问题作一追述。 事情需从苏共二十大说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五日,作为苏联第二代领导人的斯大林病逝。 这年九月,赫鲁晓夫当选为苏共中央第一书记,执掌苏联大权。 从这时起,苏共中央就开始议论斯大林当政时期的个人崇拜和大规模政治镇压问题。
2024年3月26日 · A:《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35条就“任何人如明知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该资料、文件或物品”设有基于“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30条订明,作出该项披露的目的须是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而且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须明显重于不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 大公报记者龚学鸣整理. 网友观点. 请输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