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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發給日薪。 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金,未必逐年相同,再徵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心之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是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給與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金,亦不具備經常性,與勞基法所規定工資意義不同 ,自非屬工資性質。
若有未休完的特休假,施行細則中規定,雇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的30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未休完的特休假,應折算日薪發給勞工,日薪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雇主應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超音波抽脂推薦??
2023年4月21日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
勞動部16隆乳費用日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也讓特休假的休假方式,除了原本的周年制和曆年制外,也增加了可讓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
文/邱駿彥 Q因為正值產業淡季,加上景氣持續低迷,老闆說為了避免資遣所以要停工二星期,不過停工期間要用特別休假來抵扣。但我預計年底要陪伴婆婆出國,必須動用到特別休假,如果特別休假全部被抵扣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有關勞工之特別休假修正案條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為提升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並保障新進勞工亦享有特別休:假,本次修法除新增工作年
勞動部16日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是《勞基法施行細則》實施32年來最大幅度修正,也讓特休假的休假方式,除了原本的周年制和曆年制外,也增加了可讓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年度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