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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9月21日 · 犯罪能精準被預測?. 洛杉磯警局用大數據分析降低36%犯罪率. 【為什麼我們挑選這篇文章】大數據盛行的時代下,我們的行為幾乎能被預測,而將此運用於犯罪學上,才發現犯罪年復一年的發生相同的事件。. 文中將講述透過大數據的預測性分析,降低 ...

  2. 2018年10月23日 · 同時,為解決龐大的債務問題,日本政府成立「國鐵事業清算事業團」,承接國鐵約百分之61的債務,避免民間不願投資虧損的國營企業,作為完全轉型民營化期間的過渡。

    • 測謊違失造成冤案,監委樂見政院通過修法
    • 確保被告訴訟防禦權,司法院主張得聲請保全證據
    • 綠委傾向測謊不得當證據,同意檢警做偵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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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從監察院第 5 屆到第 6 屆,監委王美玉持續關注多起因測謊過程的諸多違失而造成的冤案,也一直緊盯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協調、審查《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條文進度,得知行政院會終於將《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通過,對此表示尊重與肯定。 王美玉表示,為什麼主張「測謊鑑定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因為她發現,在監院受理的多起冤錯假案,問題都是出現「測謊鑑定結果」成為司法判案心證的重要依據。 儘管行政院始終堅持,現行實務見解,對於測謊鑑定證據能力的認定,已形成須符合一定要件始得認有證據能力之認定標準,且法官亦不得僅依測謊鑑定之結果作為判斷事實之唯一依據,所以政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中不宜明訂「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但王美玉指出,現行法官已經不會把「測謊」結果做為「唯一證據」,但當...

    此外,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也新增了「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司法院主張,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如認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等情形之虞時,得聲請檢察官為保全證據之鑑定,不服檢察官駁回鑑定之聲請,亦得再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且考量被告於偵查中本得自行就鑑定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有利己主張之證明,又此書面意見原則上雖無證據能力,但可於審判中提出作為爭執證明力之彈劾證據,足以確保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司法院認為,鑑於實務上認為被告自行委任鑑定人所作成之鑑定書面報告,仍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但又認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之鑑定報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有證據能力,「恐有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之疑慮。

    監委王美玉指出,此一修正條文的最大的意義,就是在處理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武器不對等」的問題!就她調查的多起爭議案件實務來看,法官可以自由心證據採用檢方提出的測謊鑑定,或是法官在審案過程中委託調查局進行的測謊,儘管法律中明訂被告有拒絕測謊的權利,但實際運作中,被告為免被法官認定「心虛」,往往無法拒絕法官要求的測謊鑑定;但又從監院的統計來看,若是被告當庭主動向法官要求測謊以自證清白時,結果竟有高達 8 成以上聲請被法官駁回。 因此,她認為,《刑事訴訟法》新增此一條文的目的,就在於讓被告及其辯護人也可以平等地擁有要求測謊鑑定的「發動權」,而不是只有檢警或法官可以提出測謊要求。 對於政院罕見地在司法院版的新增條文後加註「行政院意見」,形同提出「不同意見書」方式將《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到...

    【精神疾病殺人的悲劇難以避免嗎?】台灣缺乏司法精神病院,陳時中坦言:避鄰效應才是最大難關 愛沙尼亞即將出現第一位 AI 法官,原來台灣 2018 年也討論過這項司法制度 【職災保險法,一部影響近 1/2 台灣人的法律】即使是 4 人以下的微型公司,員工也要受保護! (本文經合作夥伴 上報 授權轉載,並同意 Buzz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爭執「測謊鑑定」應否具證據力 司法、行政兩院續至立法院角力〉。首圖來源:freepik @standret)

  3. 2015年1月19日 · 郝龍斌要柯文哲「好好看一看合約內容」,那我們就不必在乎「清算前朝」的指控,好好一起來看合約。 遠雄巨蛋兩度工程延宕,為什麼無法裁罰? 關鍵在於郝市府接受遠雄的理由:挖到古蹟和設計之都借場地,前一個理由是合約第 18 條「不可抗力之 ...

  4. 2017年3月15日 · 壹傳媒記者傅紀鋼採訪了TGMF的老闆、也是嘻哈歌手楊賓,他因為吸大麻被判刑 9 年,但他對這項判決一句「我認罪但我沒罪」非常耐人尋味——若說傷害別人危害社會才叫做罪,那麼楊賓抽大麻究竟傷害了誰?. 在傅紀鋼的訪後談中,楊賓的一言一行都 ...

  5. 2016年3月11日 · 一朝定罪家破人亡. 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 前者乃是針對「匪諜」、後者主要是針對內亂罪和外患罪的人民 (下稱叛亂份子)。 有趣的是,上述二條例都有對於犯罪者「沒收財產」的規定。 例如懲治叛亂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 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2 條: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6. 2021年2月22日 · 促轉會揭開可怕「二條一」真相. 促轉會統計,根據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最新的統計資料,有 10 名軍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判處大量的死刑,死刑者共達 1,153 人;其中,當時的軍法官殷敬文共判決 203 次死刑、彭國壎 181 次、范明 167 次。. 促進轉型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