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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費用為50元,無論結果如何,此項費用都不會發還。 如申請獲批,申請人須繳交110 元發證費。 為方便處理,請於遞交表格時一併繳交合共160元的申請費及發證費。
      www.police.gov.hk/info/doc/licensing/security/2019/spps_Pol-1004TC_022019.pdf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為提升服務質素警察牌照課為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人及持證人提供免費手機短訊提示服務以提醒取證日期 (只限新申請人士)、續期時間 (許可證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 及提交醫生證明書時間 (持證人年屆六十五歲及其後每兩年一次)。 新申請及續期人士可從相關表格 (Pol. 966) 登記服務持證人則可透過申請補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或更改個人資料表格 (Pol. 1100) 登記或取消服務。 相關法例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第460章) 僱主. 第11條 - 對提供人員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除根據及依照牌照行事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 任何人均不得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任何類別的保安工作,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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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警務處- 表格下載 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新申請 / 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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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入- 公司帳戶 - 保安人員許可證 | 香港警務處 - Hong ...

  3. 申請發給許可證或將許可證續期時除繳交申請費外亦須繳交發證費或續證費詳情請參閱申請表格上的填表指引。 申請費不會獲退還。 索取申請表格,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

  4. 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費用為五十元無論結果如何此項費用都不會獲發還如申請獲批申請人須繳交一百一十元發證費為方便處理申請者須於遞交申請表時一併繳交合共一百六十元的申請費及發證費若申請被拒警察牌照課會以支票及郵遞方式把一百一十元發證費發還。 申請人每次可申請多於一類的保安人員許可證,例如甲及乙類許可證。 不論申請類別的多寡,每次申請均收取劃一費用,即一百六十元。 4. 申請人會否因曾犯刑事罪行而不獲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根據"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申請人倘屬下列情況,一般不會獲發許可證: (i) 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被裁定觸犯《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附表2第2欄所訂明的任何一項罪行,並因此而獲判處該附表第3欄就該罪行所訂明的刑罰;或.

  5. 保安人員許可證 關乎許可證的費用. $ I. 申請發給新許可證費用 50 II. 正式發給許可證時須繳付的費用 110 III. 申請將許可證續期費用 50 IV. 正式將許可證續期時須繳付的費用 110 V. 補發許可證費用 95 . 註: 根據ꅭ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ꅮ. - 1. 申請人須就其申請及(如適用的話)獲發給的許可證繳付訂 明費用。 2. 許可證的續期申請須附上訂明費用。 如許可證獲續期,申 請人(如適用的話)須繳付訂明費用。 3. 警務處處長如信納任何許可證已遺失、被竊、損毀或銷毀, 則可於訂明費用繳付後,向持證人補發許可證。 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費用)規例》 - 4. 以上的費用,須向警務處處長繳付。 5.

  6. 如申請人需要其他資料或索取申請表格,請在辦公時間內與警務處牌照課人員聯絡: 牌照課地址 香港灣仔 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 警政大樓十二樓. 接受申請表的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 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 (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暫停辦公) 查詢熱線. 接受以現金繳費的辦公時間 一般查詢. : 2860 2973. 星期一至星期五有關首次申請的查詢 : 2860 6543. 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 下午二時至四時四十五分 有關續期申請的查詢 : 2860 6546 電郵地址:security-personnel-permit@police.gov.hk (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暫停辦公) 安人員許可證) -

  7. 常見問題. 保安工作有哪些類別?. 當局根據什麼準則來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條件有哪些?. 怎樣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如何索取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新申請/ 續期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如何索取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新申請人/ 現行持有人的 ...

  8. 为提升服务质素,警察牌照课为保安人员许可证的申请人及持证人提供免费手机短讯提示服务,以提醒取证日期 (只限新申请人士)、续期时间 (许可证到期前三至六个月内) 及提交医生证明书时间 (持证人年届六十五岁及其後每两年一次)。 新申请及续期人士可从相关表格 (Pol. 966) 登记服务,持证人则可透过「申请补发保安人员许可证或更改个人资料」表格 (Pol. 1100) 登记或取消服务。 相关法例 -《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 (第460章) 雇主. 第11条 - 对提供人员担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除根据及依照牌照行事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认正在提供任何人员在有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担任保安工作。 任何人均不得提供任何人员为他人担任任何类别的保安工作,但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