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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第109B條 ,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2. 2024年8月15日 · 在本文中律師將分享緩刑制度常見問題,包括:緩刑的定義、聲請緩刑的要件、緩刑期間再犯的結果及緩刑撤銷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緩刑? 想緩刑有哪些要件? 緩刑算有罪嗎? 會有前科嗎? 緩刑會被取銷嗎? 緩刑期間再犯會怎樣? 1. 什麼是緩刑? 想緩刑有哪些要件? (1) 緩刑有什麼條件? 緩刑的概念是指當被告所犯罪行較輕微時,經法官在評估各種情況(如:初犯)後,認為送往監獄執行可能帶來負面效果(例如:受到壞影響或沾染惡習),因此在判決時宣告暫緩執行刑罰。 且緩刑期間需遵循法官斟酌後要求的條件,以表示懺悔。 一旦緩刑期滿,則無需再執行刑罰,也就是不會被關,另外, 如果沒有被裁定限制出境的話,也是可以出國的! 簡易判決 處理的案子較常可以聲請(不是申請唷~)緩刑,因為簡易判決都是處理刑度較輕的案件!

  3. 2023年6月17日 · 申請成為寄養父母的人、或特定職業的求職者(如紀律部隊人員、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高級公務員),均須披露「已喪失時效的案底。 有關職業於條例 第 4 條 及 附表 詳列。 原意是出於公眾利益,確保挑選最合適的人出任這些職位。 另外,《罪犯自新條例》在香港以外並不適用。 即使定罪在香港「已喪失時效」,不等同其他國家會一視同仁。 故此,當有案底者申請「良民證」時,「已喪失時效」的案底仍會被列出,但會標明該案底根據香港法律屬「已喪失時效」。 法律101|何謂「認罪扣減」原則? 怎樣才能減刑三分一? 法律101|在香港使用或管有對講機會否犯法? 法律101|偷拍、偷錄證據可否呈堂? 香港的制度不容許「消除」案底。 除了上訴得直而撤銷定罪,否則案底將伴隨終生。

  4. 依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 緩刑 是指案件遭起訴後,初犯或5年內無前科者受到法院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法官依職權考量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者 (例:犯罪情節輕微,入獄反不利於行為人回歸社會),可宣告緩刑。 在緩刑的期間內,沒有 緩刑撤銷 的事由發生, 緩刑期滿,法院所為刑之宣告就會失效 (視為沒判過刑),所以不需擔心緩刑期滿前科會有紀錄。 1. 前科紀錄:實質影響即為「良民證」的申請,案件若遭緩起訴或緩刑,並不會產生 緩起訴案底 或緩刑前科紀錄,得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無刑事案件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可用於出國、工作、租屋或留學……等。 2.

  5. 2017年12月19日 · 緩刑,可以理解成刑之暫緩執行之意,白話來說,就是法院宣告某人有罪、判處一定的刑期,但是先不去執行該刑期,然後在緩刑期間(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看看某人是不是有再犯罪,如果期間內都謹言慎行,緩刑期間過了,緩刑沒有被撤銷,原本刑的宣告就失效

  6. 2024年8月6日 ·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時間最短2年、最長5年(具體緩刑時間查詢不到一定標準,主要依據案件不同而有所差異),跟一般的生活沒太大差異。 根據刑法第74條所述,緩刑期間必須依照指示完成命令,以表悔過之意,等緩刑期滿便不用再執行 ...

  7. 緩刑: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但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此乃緩刑。 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該犯人毋須入獄。 但某些罪行(稱為「例外罪行」)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附表3 內,其中 ...

  8. 2021年1月29日 · 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 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 行為人 復歸社會 [1],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 [2],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 受刑人 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 負擔。 而緩刑與 緩起訴 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罪行為人觀察期間,看看他們有沒有懲罰的必要,不過仍然有區別。 首先是前者是在法院的程序中,後者是在檢察署的程序。 緩 起訴 顧名思義是暫緩起訴,所以 檢察官 給予被告緩起訴 處分,經過一定期間處分沒有被 撤銷 的話 [3],緩起訴處分就具有實質的確定力。 所謂實質的確定力意思是除非有特定情形,不得對 同一案件 再行起訴 [4]。

  9. 緩刑 (英語: Suspended sentence)是 刑法 上的一種 刑罰 制度。 法院 在刑事 審判 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 情節 和 認罪 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例子:如罪犯被判刑「判囚21日,緩刑2年」,代表該罪犯只要在2年內沒有再次犯罪便可免去入獄的刑責,否則即時入獄21日以外另加再犯的控罪刑責。 緩刑與 死刑緩期執行 (簡稱「死緩」)制度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 但緩刑是一種刑罰運用方式,而死刑緩期執行則是一類單獨的刑法。 兩者在適用對象、執行方法、考驗期限和法律後果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10. 2018年10月24日 · 當刑事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管最後是在偵查階段結束(檢察官 不起訴 、起訴、緩起訴),或審判階段結束(被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這些都會被記錄在所謂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 這就是所謂的「前案紀錄」。 而所謂的「前科」,前提是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 換言之,有罪無罪的認定是法院的職權,並非檢察官的職權,檢察官的角色是蒐集證據並追訴犯罪。 「前案紀錄」僅供司法機關參考,不會公開,且司法人員查閱時必須登入電腦系統,因此會留下查閱紀錄,所以就算是司法人員也不得任意查閱。 至於「前科紀錄」則是指「科刑」的紀錄,也就是被告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科予任何一種刑責的紀錄。 因此,「緩起訴」既然是檢察官暫緩起訴,也就是還沒有起訴的案件,則法院便無從科處 刑罰,也就無所謂「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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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意思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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