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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 當然繼承主義。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繼承之效力自被繼承人之死亡起而當然發生,與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無關,意即繼承人就繼承遺產,並不以為繼承意思表示為必要。
    • 概括繼承主義。依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簡言之,就是繼承到的不止是被繼承人的財產,連同債務也必須要繼承(至於繼承人需不需要以自身財產清償是另一回事)。
    • 概括繼承下的有限責任。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是我們所說的「限定繼承」,他是繼承制度下的一種「方案」,保護繼承人甚至其後代,不會被長輩們的債務纏身。
    • 法定繼承主義。即於繼承開始前以法律預先決定繼承人之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明定各法定順位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雖能以遺囑處分其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 誰有繼承資格
    • 誰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 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且此順位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一)應繼分的意思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不是對個別特定遺產的權利比例。

    (三)以遺囑指定應繼分

    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但依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

  2. 繼承 (英語: inheritance ),在所有權人死亡後,將其 財產 、 債務 、 爵位 、 世襲 官職等轉移給一個或多個 繼承人 [1] 。 移轉的程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 法律 和 習俗 而定。 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 普世文化通則 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繼承、 遺囑 繼承是常見的繼承方式。 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 配偶 或一定 親屬 ,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 財產 上權利以及義務。 繼承人 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 被繼承之物,則稱 遺產 。 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 地產 及個人財產。 [2] 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

    • 負債之繼承。我國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採當然繼承主義,於被繼承人死亡(即繼承開始)時,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當然承受,毋須為任何意思表示。自民國98年民法修法後,全面採法定限定繼承制。
    • 繼承順序。首先,在繼承開始後,需釐清誰有權繼承。被繼承人如有配偶,原則上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該配偶具備繼承權。而與該配偶同為繼承之人,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 代位繼承。再者,在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部分,要留意民法設有代位繼承之規定(第1140條)。其要件為:一、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要件皆須滿足方有代位繼承之可能。
    • 胎兒繼承權。另一方面,如果被繼承人有遺腹子,雖未出生但仍被視為繼承人,各繼承人要留意該胎兒繼承權的保護,以免引發後續繼承糾紛。依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規定觀之,雖胎兒尚未出生,但若其將來並非死產,則在繼承開始時,胎兒應被視為已出生並享有繼承權,因此其他繼承人處理遺產時,須保留胎兒之應繼分後,才能分割遺產。
  3. 2023年4月19日 · 繼承遺產前先瞭解什麼是特留分什麼是應繼分? 有什麼原則要注意? 本文用另種方式來說明,希望可以對大家有幫助! 目錄 隱藏. 1 應繼分跟應繼份? 特留分跟特留份? 傻傻分不清楚. 2 分配遺產的原則應繼分和特留分的差別) 2.1 沒寫遺囑的情況(或遺囑無效的情況) 2.2 有寫遺囑的情況. 3 什麼時候用應繼分? 該怎麼算? 3.1 何時用應繼分? 3.2 應繼分如何算. 3.2.1 繼承順位裡面怎麼沒有侄甥? 4 什麼時候用特留分? 該怎麼算? 4.1 何時用特留分? 4.2 特留分如何算? 5 法律為何要規定應繼分、特留分等分遺產的規則? 6 重點整理Q&A. 6.1 何時用應繼分? 6.2 何時用特留分? 應繼分跟應繼份? 特留分跟特留份? 傻傻分不清楚.

  4. 2023年5月25日 · 繼承英文是Inherit在某位親人死亡後便自然發生財產繼承涉及範圍很廣包含 動產如財產及股票繼承或是不動產如房屋繼承 ,因此處理時必須更加謹慎,方能避免日後煩惱上身。 那具體應該要怎麼辦理呢? 需要準備什麼嗎? 別急,我們一步一步與您細說。 (先參考民法繼承順位圖....

  5. 3 天前 ·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中詳列了遇到繼承問題時的繼承順位其中第一項直系血親卑親屬簡單來說就是指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但在繼承權中依照民法第1139條規定會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子女養子女在繼承權上會優先於孫子女若親等更近者過世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有可能由更遠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2) 怎麼看繼承順序? 根據臺灣現行民法的繼承編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具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要注意的是,配偶的繼承權並不受繼承順位的限制,無論繼承人是順位表中哪個順位,配偶都有當然繼承人的地位,遺產繼承的權利得以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