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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而由營利事業給付的醫藥費非屬醫藥補助性質免予計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如該醫藥費係由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後再檢據向營利事業支領者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 97年09月05日. 我要檢舉. 台長: stacy_claire.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所得稅大減免98年5月適用薪資扣除額由7.8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綜所稅列報免稅額核認依據. 九十九年元月生效所得、營所稅降 後年起報稅少繳一點. 不要再負擔停車位的房屋稅。 趕緊看一下稅單申請重新開單. 人氣 (2,710) | 回應 (4)| 推薦 ( 0 )| 收藏 ( 0 )| 轉寄.

  2. 凡醫療工作涉及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均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又醫療儀器如具有雷射功能係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操作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醫事人員類別並無所謂光療師」、「美療師醫師助理相關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醫師如至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須依規定事先向衛生局報准後始得為之。 北市衛生局將對轄內執行醫學美容業務診所,全面展開清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查處。 對於醫療過程中的爭議解決,係屬專業認定之法律問題,最終仍應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

  3. 財政部今 (5)日再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意見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該部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該部本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4.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5. 國稅局說明醫院診所之醫師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業務者公司為其就醫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如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繳稅款亦免填報扣繳憑單

  6. 一、一般原則. 1.會計基礎:以收付實現為原則。 (查核辦法第3條) 2.受理機關: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查核辦法第4條) 3.申報應檢附之文件:收支報告表、收入明細表、 聯合執業合約書、財產目錄、薪資支出明細表、 扣繳申報書、盈餘分配表等。 4.填報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 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 包括:所得代號、所得種類、所得人姓名、執業名稱、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所得總額、扣繳稅額。 所得核定方式:

  7. 2014年3月30日 · 中華民國類風濕性關節炎之友協會秘書長張玲媛 (左二)、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理事長陳得源 (左三)、病友姚綠艷 (前中)於今日記者會共同呼籲政府比照國際規範,放寬健保給付規範,不要用藥物減量、退場機制,將病友推回重殘人生。 國內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多為 30-50 歲,正是婦女黃金年華,在家庭照護以及職場上有最好表現。 但罹病之後,他們飽受關節疼痛、腫脹、晨間僵硬甚至關節變形與失能之苦,嚴重影響生活與工作。 更擔心病情惡化後導致殘障,成為家人與社會之重大負擔,影響「終生」,此病甚至被病友形容為「慢性癌症」。 六款生物製劑近些年在台陸續問世,療效大獲肯定,不僅改善病情,也延緩關節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