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而由營利事業給付的醫藥費,非屬醫藥補助性質,免予計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如該醫藥費係由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後再檢據向營利事業支領者,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 97年09月05日. 我要檢舉. 台長: stacy_claire.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所得稅大減免98年5月適用薪資扣除額由7.8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綜所稅列報免稅額核認依據. 九十九年元月生效所得、營所稅降 後年起報稅少繳一點. 不要再負擔停車位的房屋稅。 趕緊看一下稅單申請重新開單. 人氣 (2,710) | 回應 (4)| 推薦 ( 0 )| 收藏 ( 0 )| 轉寄.
凡醫療工作涉及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均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執行。 又醫療儀器如具有雷射功能係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操作。 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醫事人員類別並無所謂「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相關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醫師如至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須依規定事先向衛生局報准後始得為之。 北市衛生局將對轄內執行醫學美容業務診所,全面展開清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查處。 對於醫療過程中的爭議解決,係屬專業認定之法律問題,最終仍應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
財政部今 (5)日再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意見,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該部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該部本(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醫院、診所之醫師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業務者,公司為其就醫員工所給付一般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惟如係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如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繳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一、一般原則. 1.會計基礎:以收付實現為原則。 (查核辦法第3條) 2.受理機關: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查核辦法第4條) 3.申報應檢附之文件:收支報告表、收入明細表、 聯合執業合約書、財產目錄、薪資支出明細表、 扣繳申報書、盈餘分配表等。 4.填報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 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 包括:所得代號、所得種類、所得人姓名、執業名稱、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所得總額、扣繳稅額。 所得核定方式:
2014年3月30日 · 中華民國類風濕性關節炎之友協會秘書長張玲媛 (左二)、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理事長陳得源 (左三)、病友姚綠艷 (前中)於今日記者會共同呼籲政府比照國際規範,放寬健保給付規範,不要用藥物減量、退場機制,將病友推回重殘人生。 國內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多為 30-50 歲,正是婦女的黃金年華,在家庭的照護以及職場上有最好的表現。 但罹病之後,他們飽受關節疼痛、腫脹、晨間僵硬甚至關節變形與失能之苦,嚴重影響生活與工作。 更擔心病情惡化後導致殘障,成為家人與社會之重大負擔,影響「終生」,此病甚至被病友形容為「慢性的癌症」。 六款生物製劑近些年在台陸續問世,療效大獲肯定,不僅改善病情,也延緩關節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