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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個體財務資訊執行工作,集團主辦會計師均應適 用審計準則220 號之規定。由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對 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執行工作時,本審計準則可協助 集團主辦會計師符合審計準則220 號之規定。 第 六 條 查核風險係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

  2.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時,下列事項再遵循之規定:重大性、決定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執行工作之類型、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工作之參與、期後事項、評估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溝通及其工作之適當性、書面紀錄,以及與組成個體查核人員、集團管理階層及集團治理單位之溝通。 本公報擬自中華民國一 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亦得提前適用。 自本公報實施日起,本會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一日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不再適用。 本內容簡介僅係簡要說明本公報主要訂定內容。 至於其他內容,請參閱本草案全文。 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壹、前 言 .

  3. 集團查核團隊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瞭解應包括下列事項: (1)其專業能力,以及其是否瞭解並遵循與集團查核攸關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特別是獨立性規範); (2)集團查核團隊能參與其工作之程度; (3)其是否能提供影響合併流程之資訊; (4)其所處之規範環境是否積極監督查核人員。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如未符合與集團查核攸關之獨立性規範,或集團查核團隊對前述第1款之事項有重大疑慮,則集團查核團隊應自行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不得採用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集團主辦會計師亦不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7.決定是否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4. 其他人也問了

  5. 1.所規劃對查核團隊成員之指導、監督及對其工作 複核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2.擬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6. 集團查核團隊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瞭解應包括下列事項: (1)其專業能力,以及其是否瞭解並遵循與集團查核攸關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特別是獨立性規範); (2)集團查核團隊能參與其工作之程度; (3)其是否能提供影響合併流程之資訊; (4)其所處之規範環境是否積極監督查核人員。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如未符合與集團查核攸關之獨立性規範,或集團查核團隊對前述第1款之事項有重大疑慮,則集團查核團隊應自行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不得採用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集團主辦會計師亦不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7.決定是否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7. 集團或組成個體之管理階層為其編製之財務資訊應包含於集團FS 資訊可能由母公司及一個或多個子公司 合資企業 或權益法或成本法之被投資公司所編製

  8. 從專業能力的角度檢視,若集團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皆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 查核集團查核團隊可接觸各組成個體資訊,較易掌握集團完整之資訊,因此集 團查核團隊可能比較能夠發現集團財務報表中之重大不實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