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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原則(德語: Vorsorgeprinzip ),又稱 審慎原則、預警原則,指凡有活動或政策對公眾或環境有不可回復的損害威脅時,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學證據為由,推遲符合成本效益的預防措施。
台灣的環境基本法並未正式納入「預警原則」作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僅在第27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 』此之預警,與環境法上的預警原則差距不可謂不大。 見微知著,這也可以說明為什麼台灣即使通過環境基本法,但環境法治還是相對落後的原因。 環境治理在台灣,常有「過度」科學化導向的疑慮,以為有科學,環境就可以治理好。 這樣的謬誤,是誤將環境的科學面向等同於規範或治理面向,其思維模式傾向於以為「科學是確定性」的,只要有科學,環境就可以得治。 換言之,台灣的環境規制,多出於科學確定性的「防治」、「標準」,但對於環境的特性以及規制的效果,通常未能確切掌握以及調整,導致迄今為止,環境問題益形惡化,卻不見有效解方。
預警原則是一個國際環境法、一般環境法的特別原則,就是挑戰傳統國家定位與責任的法律原則。 如果憲法就是一部限制國家權力、實現人民主權(包括自然資源與基本人權)的最高法,那麼預警原則會不會像比例原則一樣,成為未來取得憲法最高地位的法律 ...
在環境事務上,預警原則通常意指對於已知的環境破壞或傷害要儘力預防,最好是針對資源給予良善的利用。 轉換成政策語言,即指科學上無法確知是否將造成重大危害,決策者也不得退縮而不作為;預警的另一面則是明知危害是必然的,不得以能力有限為藉口,而放任其發生,至少應該採取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以求儘量避免或減緩該危害結果之發生,或其可能導致之不良後果; 環境問題貴在事前之預防,莫等到發生環境危害而產生無法逆轉之不利後果時,既難追究,也無濟於事。 然而,不若比例原則,預警原則在司法上的角色尚不明顯,對於國家或企業的環境責任是否得以引用預警原則作為判斷基礎? 實務上案例尚少。
何謂預警原則. 所謂的預警原則,就是當產品或活動可能有害,那在證明其為安全無害之前,應加以限制;而如果這不確定的風險,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那為何我們還要費心去研究証明其在2.5ppm時到底是有害無害呢? 雖然一般民眾沒有辦法評估其風險值到底為何,但是用「ㄎㄚ頭ㄏㄨ」想也知道已造成許多中國嬰兒腎結石的三聚氰胺,不論其濃度為何,對身體絕無有益,而我們要吃的是對身體有益、營養的、沒有假蛋白質的安全食品。 更何況在目前經濟體系下,有十萬種左右的化學物質存在於市面上,我們所暴露的毒性物質不只有三聚氰胺,但沒有一個專家知道,當這些毒性物質同時存在我們體內時,會對我們的健康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沒有人知道是否這些化學物質的毒性效應會互相抵銷、累積或加乘?
2019年2月27日 · 「預警原則」是保護生活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基本原則。 按「科學與環境健康網絡」 [3](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network),簡單的說,「預警原則」就是小心為本(be careful)、安全第一(First do no harm)的無悔(better safe than sorry) 原則。 「預警原則」就是面對有肇致公共福利、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疑慮事件,都認定其「是」(有傷害),除非可提出「安全」的證明。 換句話說,就是「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 石棉歷史事件,是個未採取「預警原則」而付出慘痛代價的案例。 石棉是導致間皮瘤 (mesothelioma)的禍首,這是潛伏期很長的疾病,一旦發病通常一年內就會死亡。
「預警原則」為處理「科學不確定性」的指導原則。本文將先簡短介紹環境管制從「預防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到「預警原則」的典範變遷,隨後介紹現代社會中科學不確定性的成因及來源,以釐清預警原則的適用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