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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時前 · 【本報訊】本港每年有超過1.2萬宗離婚申請,有團體昨日發布港人考慮離婚及維繫婚姻的因素計劃研究結果,發現超過七成受訪參加者因為溝通問題而打算考慮離婚;超過五成受訪參加者因子女問題未能落實離婚,例如考慮子女年齡太小等。輔導機構指,今年已服務200多個家庭,約有九成個案正考慮 ...
4 天前 · 依《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包含協議離婚、裁判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如果不是雙方合意離婚,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了十項列舉離婚事由,例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當出現這10種情形,另一人得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編輯推薦: 沒外遇、沒吵架,日本退休夫妻「定年離婚」換自由! 只想好好做自己,該有3個準備)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5 天前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經最高法院2006年4月4日的民事庭會議決議「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也就是對婚姻破綻要負起較重責任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5 天前 · 離婚. 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 離婚 ,遭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法務部預告修正草案,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
10 小時前 · 當心背後隱藏情緒危機 醫提「警示症狀」. 【健康醫療網/記者林蘇菲報導】54歲的W女士是一位家庭主婦,曾有產後憂鬱症,因離婚導致重鬱症復發,1個月前開始足不出戶,整天愁眉苦臉、沉默寡言、音量微弱、有氣無力,甚至連進食和梳洗都不想做。. 家人 ...
5 天前 · 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放寬離婚條件,若外遇有責一方想離婚,但因元配不願訴請離婚,有意拖延而離婚不成,可以5年內分居3年作為離婚事由。 但修法也給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5 天前 · 針對法務部提出《民法》修法草案,婦女團體指出,因「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與「離婚時就業能力減損」衍生的贍養費概念與計算方式都不相同,法務部應分開處理,尤其再婚跟工作能力減損沒有關聯,再婚也不該列為能否續領贍養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