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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Bankruptcy.com.hk 律師代表申請破產 只需 $14,500. DRP.COM.HK 唔想破產? 想用DRP債務舒緩重組?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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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償還所有債權人的可證債項 (如銀行財務貸款、信用卡、私人貸款等欠款)、利息和破產受託人開支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法院發出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財產 (如部份物業權益、車輛或銀行保管箱內財物等) 。 一般而言,破產人如果持有物業全部或部份業權,便會收到破產受託人的通知信,要求共同持有部份物業權益的親屬購買被接管的物業權益或出售物業,將接管的物業權益變現後,償還債權人 (如銀行或財務公司等)之欠債 。 如果破產人及/或其親屬擔心物業會遭出售而失去居所,應考慮選擇償還所有破產債項並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本所協助破產人處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令破產人及其親屬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物業和財產。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廢止破產令專頁 網上查詢.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 《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廢止破產令的好處. 準申請人須知. 本行的相關經驗. 準申請人須知本行處理廢止破產令申請的特點. 提供託管 : 償付金本行可向合乎資格的客戶提供託管償付金額之服務,以符合法院的相關要求; 可取回財產 : 法院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與任何人共同擁有的財產 (包括物業)之相關權益; 破產呈請撤銷 : 破產人於廢止破產令後在法律上已不屬該破產個案的破產人或債務人.
11. T先生可否向法庭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如T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他可在任何時間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只可以在頒布破產令之3年後提出申請。 如破產人有以下情況 (只列部分),法庭或不會批准提早解除破產令 : 以前曾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個人自願安排 (IVA); 破產人的無抵押負債超過其入息的150%,而該入息是受託人從該破產人在緊接該破產令的日期前的一年內計算得到的; 沒有披露在任何財產方面的實益權益; 沒有披露在已頒布破產令時已存在的任何債務; 在該破產令的日期後,繼續以董事身分行事或參與某公司的管理 (如獲法院許可,則屬例外);或. 沒有與受託人合作。 此外,如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提出有效反對理由,法庭亦可拒絕作出提早解除破產的命令。
破產令一經廢止,破產人應有權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發給證明書,確認破產令已獲廢止。 法院應可酌情決定誰人可以提出廢止破產令的申請。 應廢除《破產條例》第33(1A)條所訂定的有關不足支付百分之十五的攤還債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