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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2)條、第3(2A)條及第3(3A)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布。. 修訂包括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五月一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 ...
關於使用國旗、 國徽、 區旗、 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 行政長官根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 (五)項及經 第1/2019號法律 修改的 第5/1999號法律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二款,以及 第6/1999號法律 《區旗及區 ...
2023年11月24日 ·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1)、3(2A)及3(2B)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布。. 主要修訂包括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區徽圖案,以及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 上述 ...
未經行政長官預先批准,不得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 第二十三條 廢止 廢止第3/1999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 第二十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2021年8月4日 ·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是2019年2月1日澳門特區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草案調整或增加了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懸掛國徽及區徽的地點和時間,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等。
市民或團體可於社區會堂/中心開放期間將國旗、國徽、區 旗及區徽放置於收集箱內,毋須預約。市民或團體如欲交回 大量或巨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可預先致電有關社區會 堂/中心以另作安排。21 國旗指定回收點
敬請各位市民留意,新修訂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及《關於使 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已於今天(2021 年7 月 26 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明天(2021 年7 月27 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