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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 1 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3.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4. 私隱 (英語: Privacy )是一個個人或團體隔離自己或有關自己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信息或事務,從而得以選擇性地表達自己的能力 [1] [2] 。 「私隱」所指代的部分領域與「 保安 」的概念所重疊,兩者所重疊的部分包括適當使用和保護信息的概念。 私隱的另一種形式也包括 身體完整性 。 歷史上存在許多不同的私隱概念。 大多數文化都承認個人有權將其個人生活的某些方面不公開記錄。 許多國家私隱法的部分內容都包含了不受 政府 、 法人團體 或 個人 所為之對私隱未經批准的侵犯的權利,這類私隱法在部分情況下甚至被寫入 憲法 。 隨着技術的興起,有關私隱的爭論已從身體意義上擴展到數碼意義上。

  5. 私隱權是個人或群體隔離自己或有關自己的信息的權利。 在商業世界,人們可能會自願提供個人詳細信息,包括廣告信息,以便獲得某種利益。 公眾人物可能受制於公共規則。 某些監控可能侵犯了私隱權. 國際文件 [ 編輯] 《世界人權宣言》 [ 編輯] 私隱權在 聯合國 頒佈的《 世界人權宣言 》中的第十二條 [1] 中明確定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編輯] 私隱權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的第十七條. 數位時代的私隱權決議 [ 編輯] 聯合國 會員大會於2013年12月18日通過了68/167數位時代的私隱權決議(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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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私隱條例 >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按此 下載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圖鑑 (pdf 格式) 進一步了解保障資料原則. 下載第486章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pdf 格式) *如本版內容與條例原文有差異,應以後者為準。 快速連結: 專題網站: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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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私隱條例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 條例適用於任何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人士,當中包括私營機構、公營機構及政府部門。 概括來說,條例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並防止任何人因濫用個人資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隱。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訂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但是,私隱條例並無涵蓋個人資料以外的所有私隱問題。 私隱條例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 第4條 及 附表1 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10. 2021年10月8日 ·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十月八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二 一九年以來,『起底』者透過肆意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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