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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卓廷 (英語: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民主派政治人物,前 北區 區議員及前任 民主黨 副主席,曾任 民主黨 總幹事、 廉政公署 前調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參與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涉嫌違犯 港區國安法 而被捕,2月底開始被還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無法履行職務,於2021年3月及5月分別辭去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副主席職務。 [2] 生平[编辑] 林卓廷自小於 屯門 定居,祖籍廣東省清遠;幼稚園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幼稚園 ,小學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小學 ,中學於 路德會呂祥光中學 畢業 [3] ,後於1999年畢業於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4] 。 他的身高達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號「六尺四」。

  2. 林卓廷 (英語: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民主派政治人物,前 北區 區議員及前任 民主黨 副主席,曾任 民主黨 總幹事、 廉政公署 前調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參與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涉嫌違犯 港區國安法 而被捕,2月底開始被還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無法履行職務,於2021年3月及5月分別辭去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副主席職務。 [2] 生平 [ 編輯] 林卓廷自小於 屯門 定居,祖籍廣東省清遠;幼稚園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幼稚園 ,小學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小學 ,中學於 路德會呂祥光中學 畢業 [3] ,後於1999年畢業於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4] 。 他的身高達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號「六尺四」。

  3. 林卓廷 (英语: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民主派政治人物,前 北区 区议员及前任 民主党 副主席,曾任 民主党 总干事、 廉政公署 前调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参与立法会民主派初选涉嫌违犯 港区国安法 而被捕,2月底开始被还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无法履行职务,于2021年3月及5月分别辞去北区区议员及民主党副主席职务。 [2] 生平 [ 编辑] 林卓廷自小于 屯门 定居,祖籍广东省清远;幼稚园就读于 路德会吕祥光幼稚园 ,小学就读于 路德会吕祥光小学 ,中学于 路德会吕祥光中学 毕业 [3] ,后于1999年毕业于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4] 。 他的身高达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号“六尺四”。

  4. 2024年7月8日 · 46歲上訴人林卓廷,於本案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

  5. 2024年2月8日 ·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 林卓廷早前上訴指當時披露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 ...

  6. 林卓廷 LAM CHEUK TING. 105,393 likes · 31 talking about this. 本專頁暫由林卓廷前議員助理主理。 【支持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cheuktinglam 【讚好Youtube Channel 「Table TV」】 https://bit.ly/2LrZD2z

  7. 2024年3月14日 · 林卓廷今(14日)續接受控方盤問,主控官問林為何當日叫閘內的人士為「兄弟」 元朗721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名「非白衣人」被控暴動案續審。

  8. 林卓廷 ( Lam Cheuk Ting , 1977年 6月13號 —),香港 泛民主派 政客,花名「阿廷」、「高佬廷」、「咖啡廷」、「廷SIR」,身高六呎四,係第六屆 香港立法會 新界東選區 議員、第五、六屆 北區區議會 民選議員( 石湖墟 選區,2016至2021年),同時亦係 民主黨 ...

  9. 2024年3月5日 · 林卓廷被控「721」暴動出庭自辯 稱曾聯絡時任保安局政助未果. 發佈日期: 2024-03-05 22:30. 法庭. 粵. 2019年「721」事件,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和另外六名男子被控暴動案續審,由林卓廷出庭自辯。. 林卓廷和六名被告全部否認控罪,去年底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延至 ...

  10. 2022年1月26日 ·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強,涉違反條例的第30條。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主要爭議點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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