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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ww.mpfa.org.hk › info-centre › laws-and-regulations主體法例 - 積金局 - MPFA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是為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制度訂立架構的主體法例;強積金計劃與就業有關,並由私營機構管理,旨在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積強積金。

  3. Bilingual Mode: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01/10/2022.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與僱員福利. 僱主可否扣除僱員的工資作為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 僱主可否削減員工的福利或更改員工的僱傭合約條款藉以逃避強積金計劃的責任?. 僱主可否因強積金計劃的推行,要求僱員重新簽約為「自僱人士」以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 ...

  5.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落實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積金「對沖」安排)。. 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 ...

  6. 強積金條例》為設立以私營方式管理、與就業有關的強積金計劃提供了法律框架,讓就業人士為退休生活累積財政儲備。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1998年. 9 月17日成立,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強積金制度自2000 年12 月1日開始實施。 關於強積金. 強積金制度:強積金制度是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的「第二支柱」。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包括: 涵蓋範圍:強積金制度涵蓋所有年齡介乎18 歲至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惟《強積金條例》所訂明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7. www.mpfa.org.hk › info-centre › laws-and-regulations指引 - 積金局 - MPFA

    訂閱.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第6H條賦權積金局,可為向核准受託人、服務提供者、參與僱主及其僱員、自僱人士及《強積金條例》所涉及的其他人士提供指導而發出指引,以協助他們遵從相關的規管規定。. 指引可由守則 ...

  8. 本條例旨在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2002 年2 月15 日] 由立法會制定。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2002 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 條例》。2. 釋義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 第2 條現予修訂—— (a) 在第(1) 款中

  9.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簡稱「強積金計劃」). 根據《税務條例》,你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薪俸税的僱員,在計算應課税入息時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利得税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税利潤時可扣除強制性的自我供 ...

  10.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被指因 寡頭壟斷 ,缺乏 競爭 ,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跑輸 指數基金 ,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無助現時的老人。 [1] 背景 [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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