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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2月28日 ·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學理上稱此制度為「保險代位」。

  2.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 ...

  3. 第 1 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第 2 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 ...

  4.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

  5. 第 82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 ...

  6. 另依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由此可知,要保人係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因為是由他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契約,而要保人也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7.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