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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利益並無金額限制,$500 的限額實屬誤解 不論款涉及金額多少,任何貪污賄賂的行為均屬犯法 員工若收受與公事相關的利益,必須遵守公司的有關政策(如許可金額、申報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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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亦包括公司的個別董事。在上述案中,梁先生作為董事以代理人身分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欺騙及誤導主事人(即公司),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 (3) 條。 梁先生提供虛假資料,誤導運輸公司東主,亦可能觸犯偽造帳目及訛騙罪。

  4. 2018年4月3日 · 條例未有將請食飯訂為賄賂行為一種,但機構或公司本身可訂立內部規則制止。香港餐飲聯業協會主席李遠康指,行業間「飲飲食食」的聯誼情況無可避免,機構內部應主動訂立相關貪指引。以往餐飲業涉及貪污案主要會涉及食材採購、人事管理以及銷售和前線運作。

  5. 貪貼士 簡介 貪貼士提供簡潔、快捷、實用的建議,以防止貪污、詐騙或其他舞弊行為。 在海外營商拓貿的公司/機構可參照以下各項貪貼士: 制訂公司/機構對貪污零容忍的政策,其中包括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和公司/機構在海外經商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反貪法例。

  6. 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訂明有關公職人員及私人機構人員的行賄受賄犯法行為。 賄賂不一定是利用金錢。《防止賄賂條例》就「利益」提供了清晰的定義。 「利益」包括金錢、饋贈、貸款、合約、服務等,但「款待」除外。

  7. 根據 《防止賄賂條例》,僱員使用虛假文件欺騙其僱主,即使沒有接受利益,亦屬違法 即使貪污行為目的未達到,行賄者及受賄者同樣會違法 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事業的行規慣例,不可作為賄賂的免責辯護理由 貪污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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