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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舉能法官於2021年1月11日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張首席法官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 他在香港大學攻讀法律,先後於1983年及1984年取得法學士學位和法學專業證書。

  2. 本港司法機構的首長是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為司法機構最資深的成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終審法院或上訴委員會聆訊案件時,主持有關的聆訊。

  3. 法官及司法人員名錄. 終審法院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3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以及多名本港及海外的非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協助終審法院處理案件,並負責管理終審法院登記處。. 終審法院法官及司法常務官由其各自的書記、私人秘書及其他 ...

  4.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根據香港法例 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終審法院有哪些權力? 終審法院的權力範圍已在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17條內列明。 終審法院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見,將有關事項發還該法院處理,又可對有關事項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終審法院審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訴: 針對所有民事事項,終審法院或上訴法庭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有關上訴。 刑事方面的上訴: 終審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 原訟法庭的最終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裁定或決定),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5.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英語: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是香港 司法机构及香港終審法院的首長。首席法官是終審法院四位常任法官之一。於英治時期,此職被称为香港首席按察司(1843至1992年)、香港首席大法官(1992-1997年)。

  6.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英語: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是 香港 司法機構 及 香港終審法院 的首長。 首席法官 是終審法院四位常任法官之一。 於 英治時期,此職被稱為 香港首席按察司 (1843至1992年)、 香港首席大法官 (1992-1997年)。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首席法官是 司法機構 的首長,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其他司法職能,如主持法律年度典禮。 此外,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名單,首席法官排名於 行政長官 之後,位列第二。

  7.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現職或已退休的上訴法庭法官;或 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8.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完全有信心,終審法院會繼續全面履行作為香港最高上訴法院的憲制角色,不會因其法院人員變動而影響運作。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代表其本人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作出以上聲明。

  9. 2021年1月11日 · 今年是我首次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身分主持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我希望在此扼要講述香港司法機構致力維持的三項基本要點。 第一,司法機構必須繼續保持獨立和公正無偏。 在香港,司法獨立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 正如《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獨立的司法機關對於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這對於公眾和商界(不論本地抑或海外)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一個法治社會所享有的國際聲譽,同樣重要。 司法獨立的其中一項含義,是指司法機構、法院、法官以及司法人員(我將統稱為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絕對不應受到不當的外來壓力或影響。

  10.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4年10月9日) 終審法院 高等法院 區域法院 土地審裁處, 裁判法院及其他審裁處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張舉能首席法官, GBM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李義法官, GBM 霍兆剛法官 林文瀚法官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包致金法官, G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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