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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天前 · 謝偉銓昨在商台節目《政經星期六》稱,不少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均是義務性質加入,未必有專業知識,如修例後加重罰則,業主或因擔憂須承擔罰則不願加入法團,無法組成法團令監管更難。 謝稱,物管公司有發牌制度監管,經理及主任級人員都有基本學歷及經驗要求,在監管樓宇管理工程上應可發揮更多作用。 他相信比起政府進場代辦再收費,業主將相關費用改為聘請物管公司,對大廈長遠管理更有效,建議當局可加快推展「聯廈聯管」,即協調單幢舊樓共同聘用一間物管公司,業主交管理費獲取管理服務。 工程界立法會議員盧偉國及選委界議員林筱魯亦在同一節目回應有關問題。 林筱魯形容,修例「對止咳一定有幫助」,惟認為政府須加快執法流程。

  2. 5 天前 · 2024.05.26. 星期日. 昔日新聞. 目錄. 明報 > 新聞 > 港聞. 七成劏房租賃未上報 議員促落實登記制. [2024.05.26] 發表 推文. 【明報專訊】涉及全港逾10萬劏房租務管制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 (綜合) (修訂)條例》2022年1月實施,規定業主於法定時間內,就其出租劏房提交「租賃通知書」 (表格AR2),以及規定劏房業主不得濫收水電費,並需提供繳費單副本和帳目等。 政府最新數據顯示,至今只收到約3.1萬份租賃通知書,即約七成劏房業主未提交。 有立法會議員認為進展未如理想,促當局盡快落實劏房登記制度,同時考慮加重濫收水電費罰則。 有業主未上報判罰款.

  3. 5 天前 · 美國司法部上周五發聲明,指馬玉清於認罪協議中承認,2001年3月應上海市國家安全局的情報人員要求,說服一名血親 (當局列為「1號串謀者」)跟上海國安局人員在香港一間酒店會面,3日期間兩人向對方提供大量美國機密國防資料。 上海國安局人員在最後一天給予「1號串謀者」5萬美元 (約39萬港元)現金,由馬玉清點算確認,兩人並同意繼續協助上海國安局。 司法部稱,該名馬玉清的血親在上海出生,後亦入籍美國,1967年至1983年為CIA工作,兩人都曾獲得可接觸最高機密的權限。 出賣線人情報諜報技術. 聲明又指,馬玉清2003年應徵聯邦調查局 (FBI)檀香山分局的合約語言學家工作時,FBI得悉他與中國情報當局的關係,於是藉聘用以方便對他展開調查。

  4. 4 天前 · 【明報專訊】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容永祺嘅女兒前晚出嫁,原來佢嘅親家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主席雷添良。 政協委員同人代對親家,婚宴當晚冠蓋雲集,多名現任及前任人代及政協,以及唔少商界人物到賀。 現場所見,多名立法會議員如梁美芬、陳勇、吳永嘉、陳仲尼、黃英豪、陳曼琪,身兼人代嘅科大校長葉玉如,人代陳帆、鄺美雲及林至穎,以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前局長譚志源等人都有出席。 眾人與容永祺及雷添良合照,恭喜二人,並為一對新人送上祝福。 加拿大溫哥華明報新聞網.

  5. 5 天前 · 【明報專訊】多倫多市議會表決通過、允許開發商而毋需重新申請區域劃分或進行細微變更的前提下,在特定的主要道路上建造最多6層樓高、有60個單位的柏文建築和鎮屋,旨在增加市內各地的住房供應。 多市政府的官員指出,就區域重新劃分和細微的變更尋求許可,可給在諸如怡陶碧谷的伊斯靈頓路和士嘉堡的冰梨路上的開發項目增加成本和時間,並使得一些開發項目行不通。 市府官員還指出,取消這些要求將給市內各地超過3.1萬塊地皮的開發解鎖。 市府官員最初提議的是允許開發商建造最多有30個單位的柏文建築,後同意了市議會提出的加碼建議,將柏文單位的總數翻了一番,以便使更多的開發項目在財政方面切實可行。

  6. 4 天前 · 他說,2023年9月世紀暴雨是因颱風殘餘引起,全港多區嚴重暴雨,而2024年5月的雨勢較集中新界東,成因是受到5至6月常見的低壓槽現象影響,加上高空氣流波動活躍,增加發生暴雨的機率。 他稱,雨量集中在新界東是天氣隨機性,認為天文台的預報合時。 政府發稿稱,渠務署5月4日共接獲16宗水浸個案,全部已於收到通知後一兩小時內處理,受影響道路大致回復正常運作;土力工程處共接獲15宗西貢區山泥傾瀉報告,已即時派員視察並安排斜坡緊急工程,其中一個位於清水灣郊野公園;路政署回覆稱,共接獲約80宗道路事故報告,包括路陷、山泥傾瀉及水浸,當中西貢區最多。 引發山泥事故 要做緊急斜坡工程.

  7. 4 天前 · 基礎知識.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在1989年正式於聯合國通過,是國際間第一條保障18歲以下兒童擁有基本人權的條約,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參與權。 1994年《公約》延伸至香港,《公約》第44條訂明,締約方有義務提交定期報告,匯報為促進《公約》採取的措施。 香港撰寫的報告會作為中國報告的一部分提交聯合國。 《公約》共有54條條約,其中第2條「不受歧視」、第3條「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先」、第6條「兒童生存和發展權利」,以及第12條「兒童有權發表意見並獲得尊重」為總則。 《公約》亦列明兒童權利可分成以下4項: 1. 生存權. 每名兒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如充足食物、房屋、清潔食水、基本醫療服務. 2. 受保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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