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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4月7日 · 勞工在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雇主是否須對勞工負職災補償責任?這一問題過去實務多有爭論,持否認見解者認為,職業災害須具備「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2個要件,而勞工在通勤途中發生車禍,因為不是在執行業務當中,所以不具備 ...

  2. 一、未依規定投保.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

  3. 舉例來說,小明10月10日就離職,但雇主在10月13日才向勞保局辦理退保,雇主就需多負擔小明三天的勞保費,小明如果月薪4萬元,日投保薪資為1,337元,雇主三天就要多付155元的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於保費有20%需由勞工自行負擔,如果小明因此需多付

  4. .今天第一次去勞工處....感覺..有些可憐..自卑..害羞..要面....看見一位精神有些問題的中年男人..對著埋頭找工作的人自言自語....感覺..無奈..可怕....人..就是這個樣子嗎....自己對那些工作沒有與趣..或許正確來就說..是自己看不上...

  5. 發生勞工重傷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最高開罰30萬. 某新建工程發生一起勞工墜落職業災害,造成該名勞工全身多處骨折送醫住院治療,事業單位雇主卻未依法於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遭臺北市政府依違反103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罰 ...

  6. 近來桃園機場維護處易顯榮副處長再度壓制勞工不得休息,隨時派員稽查衍生勞工憤怒。. 請主管機關重視勞工權益,在桃園市政府轄區高達數千人勞工權益遭剝奪,「桃園市政府勞工局」藉詞推委未查辦,請究責。. 在桃園機場公司第一航廈、第二航廈員工含委 ...

  7. 2021年3月8日 ·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特徵主要在於提供勞務者與雇主間存有「從屬關係」,包含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另外,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2215號判決)。 但所謂從屬性之認定標準,前揭法院判決意旨,實際上非常抽象。 以下,列舉案例參考。 布匹染整公司送貨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送貨司機與布匹染整公司間為「承攬契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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