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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 強積金 MPF ),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被指因 寡頭壟斷 ,缺乏 競爭 ,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跑輸 指數基金 ,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無助現時的老人。 [1]

  2. 積金局(MPFA)負責規管及監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運作,致力建立香港市民珍而重之的退休儲蓄制度。 請瀏覽本網站以瞭解更多強積金制度的最新資訊。

  3. www.mpfa.org.hk › mpf-system › mandatory-contributions僱員 - 積金局 - MPFA

    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並須就每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 如按日、按周或每半個月支薪一次,僱主須先以每日最高$1,000及最低$280的有關入息水平來計算糧期的上、下限,以釐定供款額。. 以按周 ...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英語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是香港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香港立法局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

  5. 強積金基金種類及特點 你可透過此網頁瀏覽強積金的基金種類,以及各類基金的特點、投資目標、投資工具、風險程度及收費等資料。

  6. 英文標題索引(按英文字母排列)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7. 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將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或文件給您。

  8. 如雇主同时提供强积及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便必须让现有及新加入的合资格雇员(如适用)作出选择。 你可在此阅览更多详情。 在海外工作的雇员的强积安排

  9.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強積金管理局或積金局,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縮寫MPFA是香港法定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專門負責規管及監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10. 強制性公積金 ( 強積金) 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是本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以監管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須分別作出以僱員或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5% 計算的定期強制性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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