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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依據新計劃申請進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受《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新計劃規則》)規限。 申請資格

  2. 台灣居民。 資格準則.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 18 歲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 1000 萬元*的淨資產 ** ;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 1000 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詳見“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3. 2024年5月8日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投資門檻設定為3000萬港元,其中2700萬須投資於「金融資產」和「非住宅房地產」,額外的300萬則需要投資於特定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4.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本計劃) 的目的是吸引資產擁有人在香港落戶發展,並透過調配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多元的投資機會。. 投資推廣署轄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獲批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 ...

  5. 最低投資門檻 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在本計劃推出日期前購入的資產不會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

  6. 永久居留.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並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訂明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後,便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無條件限制逗留. 部分投資者即使已向投資推廣署作出證明其已符合本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達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舉例來說,他們可能經常長期不在香港,以致無法符合連續在香港居住的規定。 鑑於他們已在香港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最少七年,對香港經濟有所貢獻,他們可在七年期滿後申請在香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 有關入境事務處申請的常見問題. 有關申請簽證/進入許可的常見問題, 請按 此。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開創你的投資新領域! 如有疑問,歡迎聯絡我們!

  7. 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獲批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三年,其後可在每個三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三年。. 他們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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