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守則所述的「檔案管理」是指與檔案的開立、分類及編製索 引、分發、處理、運用、追查、貯存、檢索、保護和存廢有關 的策劃、指示、組織、控制、檢討、培訓及其他管理工作。

  2. 本指引旨在就檔案收納、分類和組織、搜尋和檢索、使用和存廢,以至保存等各種檔案管理職能和活動訂明相關的政策、原則、要求和最佳做法,以確保一個混合的檔案管理環境下,政府檔案(不論其格式和載體)都得到妥善和有效的管理。

  3. 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口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但 ...

  4. 五十一、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機密文書與非機密文書或國家機密文書與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合併處理時,以其中機密文書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五十二、各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之。 五十三、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應依所據保密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5. 機密檔案之保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其微縮片或其他複製品,亦同。 存放機密檔案之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應裝置密鎖;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 箱櫃、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1次,並作成紀錄備查。 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檔案管理單位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其安全管理應依本手冊14.3各項規定辦理。

  6.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民國90 年10 月24四日行政院台90 秘字第06174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3 年4 月21日 行政院台秘字第093001679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4 年5 月10日 行政院台秘字第0940018295號令修正.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稱 ...

  7.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文書處理手冊」第49點) . 國家機密事項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法規未規定者,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一般公務機密事項 (密) 依相關法規及「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機密文書類型. 9 . 機密文書之核定-國家機密. 政府資訊公開 . 機密文書保護.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 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 為之(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5條)。 •國家機密依不同機密 等級,明定核定權責 人員,核定人員並予 出境列管(國家機密保 護法第7條、第26條) . 10 . 機密文書之核定-一般公務機密. 政府資訊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