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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倘若死者常居地非在澳門,則須提交外地法定繼承順位的證明文件。 採用以下任一身份證明文件,以證實訂立公證書行為人的身份: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 www.dsaj.gov.mo › DsajInfo › docs遺產繼承 - DSAJ

    何謂待繼承遺產? 答:繼承開始,但有關遺產尚未被接受,亦未被宣告無人繼承而歸澳門 特區所 有時,該遺產稱為待繼承遺產。 參閱民法典第 1884條 18. 被賦權可繼承遺產的人,在尚未接受遺產前,可管理有關遺產嗎? 答:可以。

  3. 一、已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手續,且全部繼承人有意就繼承取得的不動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其中一名繼承人/分割人須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4. 特留份是死者的配偶及與其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 因此,儘管死者生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

  5. 根據澳門法律,下列人士依次有權成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第一位: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位–配偶和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三位–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第四位–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五位:其他旁系血親(四等親以內); 第六位:澳門特別行政區。 最常見的情況是配偶及子女是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或孫子女),配偶及父母(倘還健在)將成為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配偶將是唯一的繼承人。 假設沒有配偶、子女、子孫或祖先,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得要求繼承遺產。 如果沒有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繼承人依序為第四、第五和第六位繼承人。 考慮到分配規則,在訴訟中或訴訟外取得繼承人資格後,遺產可以轉移給繼承人/受益人。 是否必須向法院提起財產清册程序後方能獲得遺產?

  6. 澳門,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 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例如在飛機或船舶上,或者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 這種遺囑較少見,一般而言,常見的是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 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分為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 公證遺囑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書寫,遺囑人必須到公證署辦理。 至於密封遺囑,則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又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簽名(這情況只有在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且須將有關理由載於核准書內)。 密封遺囑不須於公證署辦理,遺囑人可委託律師或自行訂立,不過,該遺囑須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核准。 密封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管、存放於公證署或交由諸如律師等第三人保管。 法定繼承.

  7. 留份繼承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2013.07.15 見報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經階段,面對人生最後的階段,繼承往往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例如當一個人過世後,他的財產會由哪些人繼承?在生時訂立遺囑,就可以任由自己指定繼承人嗎?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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