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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積金計劃是一項退休福利制度,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新公務員入職條款受聘,而其後轉為新長期聘用條款的公務員。 公積金計劃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稱《強積金條例》)訂立,其設計要點如下︰

  2.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 作為公務員體制改革的其中一項措施,政府已推行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稱「公積金計劃」)的退休福利制度,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新公務員入職條款受聘,並在試用期及╱或合約期屆滿後轉為新長期聘用條款的公務員。. 在公積金 ...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 積金局的網頁提供實用的電子工具及專題網站,助你了解個人的需要、計劃和管理公積金投資、以及定期檢討投資決定。.

  4. 2020年7月21日 · 公積金計劃是一項退休福利制度,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新公務員入職條款受聘,而其後轉為新長期聘用條款的公務員。 公積金計劃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稱《強積金條例》)訂立,其設計要點如下︰

  5. 簡單而言,如果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獲強積豁免的「公積金」,而該「公積金」亦接納新的僱員加入成為成員的話,僱主必須在新僱員入職的10天內,向新僱員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的選擇及比較資料讓新僱員參考及作出選擇。

  6. 本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有關附屬法例則於1998、1999和2000年通過。 而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 。 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支柱退休保障制度

  7.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包括: 涵蓋範圍:強積金制度涵蓋所有年齡介乎18 歲至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惟《強積金條例》所訂明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豁免:根據《強積金條例》,以下人士均屬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受法定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人士(例如公務員、司法人員和津貼學校或補助學校教師); 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規管,而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即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在香港受僱或自僱的海外人士,他們— 在香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 已參加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退休計劃; 歐洲聯盟歐洲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的僱員;家務僱員;及 自僱小販。 受僱少於60日的僱員(不包括《強積金條例》界定的臨時僱員^)亦獲豁免參與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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