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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驗樓計劃. 最近修訂日期: 2024年9月5日.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關於強制驗樓計劃. 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簡介短片及其他相關簡介會. 收看短片及了解其他相關簡介會詳情. 快速瀏覽. 涵蓋範圍及標準. 程序. 指明表格. 搜尋驗樓通知的狀況. 相關人員. 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 了解更多.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 了解更多. 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須採取的行動.

  2. 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為宇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 檢驗範圍包括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

  3. 關於強制驗樓計劃. 最近修訂日期: 2024年8月6日. 分享. 本港的樓宇失修問題存在已久。 舊樓欠缺妥善維修保養,會對居民和公眾構成威脅。 政府在 2003年和 2005年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結果顯示,社會上存在共識,認為應推行強制檢驗計劃,以對付本港的樓宇失修問題。 為對付本港的樓宇失修問題,屋宇署於 2011年12月30日起接受檢驗人員申請註冊, 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亦於 2012年6月30日起全面實施。 為減少對業主的影響,屋宇署會盡量安排被揀選進行強制驗樓計劃的樓宇,在同一時段內被揀選進行強制驗窗計劃,使業主可同時進行兩項計劃所規定的檢驗和維修工程。 揀選目標樓宇. 指定期限. 立法及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屋宇署.

  4. 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須在接獲獨立審查組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 如接獲獨立審查組送達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相關的建築物. 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屋邨/屋苑.

  5. 強制驗樓的程序. 1) 屋宇署會在法定通知的6個月前向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提醒業主可以準備及安排訂明檢驗和修葺工程。 2) 在預先知會函件發出的六個月後,屋宇署會向樓宇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期限內對樓宇進行訂明檢驗,有關樓宇名單會亦會上載到屋宇署網站。 3) 業主收到通知後需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 如檢驗人員認為有需要進行訂明修葺,業主需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並在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訂明修葺。 4) 完成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需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上檢驗報告,完工報告以及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 如在驗樓過程中發現僭建物,屋宇署會按當時的執法政策處理,要求業主將僭建物拆除。 強制驗樓資助計劃.

  6. 2022年7月26日 · 強制驗樓計劃. 政府在2012年6月30日開始全面實施「強制驗樓計劃」,規定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 私人樓宇 (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必須在接獲屋宇署法定通知的指定限期內,就樓宇公用部分、外牆、露台和伸出物及招牌 (如有),委任一名註冊檢驗 ...

  7. 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涵蓋範圍. 屋宇署執法的模式及程序. 服務提供者. 對業主提供支援.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責任. 適時維修/保養. 建築物條例規定. 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已於. 2012. 年6 月. 30. 日全面實施. 目標樓宇. 驗樓計劃— 樓齡30年或以上. 的私人樓宇* 計劃— 樓齡10年或以上. 的私人樓宇* *不高於. 層的住. 樓宇除外. 建築事務監督的職權. 發出法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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