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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 《放債人條例》 規管。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警務處處長.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放債人牌照申請名單 (截至 2024年9月30日) List of Applications for Money Lenders Licences (as at 30 September 2024) 已屆滿的放債人牌照名單 (截至 2024年9月30日)
「放債人」(英文:Money Lender)容許經營、宣傳自己的貸款業務,而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都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而放債交易及領牌事宜都受到香港法例第163章 《放債人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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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可以在公司註冊處的官方網站上查詢某放債人是否持有牌照。請點擊此處查看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名單。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會就放債人的牌照施加適用於所有持牌放債人的標準條件。處長亦可就不同申請個案的個別情況附加其認為合適的額外條件。 放債人
2021年3月16日 · 《放債人牌照申請人遞交業務計劃的指引》旨在提供業務計劃應包括的主要資料項目。 政府將繼續密切留意放債行業的發展,適時檢討規管措施。 完. 2021年3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3分. 政府今日(三月十六日)公布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已尋求牌照法庭的批准,自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向所有新發出或續發的放債人牌照,施加經優化的牌照條件。 經優化的牌照條...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放債人主要業務 包括: (i) 消費者及商業貸款; (ii) 按揭; (iii) 出租車輛、廠房及設備; (iv) 信用卡; (v) 中小企業貸款; (vi) 支票及發票貼現;以及 (vii) 以集團形式貸款。 有關規定機關: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警務處處長.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