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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財務中介手法的規管及相關安排. 目的. 本文件詳述政府為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財務中介手法而建議推行的措施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財務中介手法. 2.有愈來愈多市民關注到,某些與放債業務有關的財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 ”)利用詐騙手法,誘使有意借款的人透過其公司借貸,並從中收取高昂費用。 為打擊有關問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一直與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及警方緊密合作,制訂改善措施。 下文載述根據警方執法經驗所歸納的問題,以及政府為處理該等問題而建議推行的措施。 執法經驗. 3. 警方是《放債人條例》( 第163 章)及其他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章)和《盜竊罪條例》 ( 第210 章)中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的條文的執法部門。

  2. 就持牌放債人於2024年2月2日至24日兩個日期均包括在內期間在電視及電台播放的新年廣告本處容許於長7秒或以下的該等廣告讀出風險提示字句的時間由通常3秒縮短至不少於2秒

  3. 新條例對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制度沒有作出任何實質修改。. 不過,為了改善規管和使法例現代化,新條例作出以下釐清及修訂:. 釐清有關非香港公司法團名稱有所更改的條文(見下文 問2 的答);. 釐清將非香港公司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將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 ...

  4. 公司登記冊上只顯示董事的通訊地址。 至於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其中若干數字會被遮蓋,只有部分的身分識別號碼(例如: A123*** (*)),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給公眾查閱。 鑑於本處載有通常的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的現有紀錄數量龐大,新條例第49條規定已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的資料只會在有關人士提出申請及繳付費用後,才不再讓公眾查閱。 如個人的通常的住址不提供予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上則會以該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取代其不提供的住址,讓公眾查閱。 至於身分識別號碼,部分號碼仍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讓公眾查閱。 根據新條例第55及56條,若以董事的通訊地址未能與董事通訊,公司註冊處處長 (下稱「處長」)可在考慮有關董事和公司提出的申述後,將該董事的通常的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作為其通訊地址,讓公眾查閱。

  5. 公司註冊處一向致力以資訊科技為客戶提供有效率和優質的服務。為了實現本處的理想,建立全電腦化公司註冊處,我們自2005年起分階段推行「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下稱「綜合資訊系統」),使本處核心業務的運作全面電腦化和提供電子化服務。

  6. 概覽. 《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已於 2019年2月1日 實施。. 新《公司條例》(第622 章)(新條例)在2014年3月開始實施,為在香港成立和營運的公司提供現代化的法律框架,並引入多項簡化法定程序、減低公司遵規成本和照顧 ...

  7. 採用了適應性網頁設計後,你可簡易地變更字型大小,配合個人需要。快速鍵 假如你使用桌上型電腦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近代的瀏覽器可讓用家按著Ctrl鍵(在Macintosh鍵盤上是Command鍵)和+/-鍵來放大或縮小字型,而按著Ctrl鍵和0則可回復預設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