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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通稱 公視基金會 ,是 臺灣 公共電視台 的經營機構,為 中華民國政府 捐贈成立的公設 財團法人 機構,1998年7月1日成立、公共電視台同日開播 [1] 。 除了經營公共電視台之外,亦主導 臺灣公廣集團 的運作,同時為 中華電視公司 的最大股東 [2] 。 概要. 舊《公共電視法》規定,公視基金會設置 董事 17人至21人,由 行政院 提名董、監事候選人經由 立法院 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 行政院院長 聘任之。 [3]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3]

  2.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114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50號 客服專線: 02-263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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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114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50號 客服專線: 02-26332000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09:00~19:00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Foundation.

  7.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促進公司事業發展加強勞資合作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第四條 本會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範圍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九樓.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團結會員,促進勞資和諧與連繫,增進會員智能,提昇節目製作品質。 三、勞資糾紛之調處。 四、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五、會員文藝、康樂、教育活動之舉辦及出版物之印行。 六、有關改善工作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七、工作規則之制定及修改事項之建議。 八、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及廢止事項之建議。 九、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8.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通稱公視基金會是臺灣公共電視台的經營機構為中華民國政府捐贈成立的公設財團法人機構1998年7月1日成立公共電視台同日開播。 除了經營公共電視台之外,亦主導臺灣公廣集團的運作,同時為中華電視公司的最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