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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代以来的哲学范式,将人格体所需要的“自由”立基于生物人的“理性”。正如狄骥在其《宪法 论》中所说:“法律仅能适用于了解目的的自觉意志,而这些目的正是限定这些自觉意志。就我

  2. 在人格权制度产生初期,历史法学派的. 代表人物萨维尼则对人格权概念持批评态度。 他认为,一个人无法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及其组. 成部分的权利,否则将导致个人享有自杀的权利。 因此,个人对其自身的权利在实证法上也难. 以得到承认。 〔7〕 历史法学派之所以对人格权概念持批评态度,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人格要素. 不能成为意思力的作用对象,无法满足“主观权利以法律所赋予之意思力为核心. 这也导致人格要素不能通过权利被保护。 〔9〕 而自( KarlHeinrichFranzvonGareis)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应当区分主体资格和人格利益.

  3.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在健全民事权利预防性保护、强化权利直接实现权能方面有重要进步。 人格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等给民事程序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种类的规定,无论是规则供给还是体系的科学性方面都显得滞后。 本文拟探寻略式程序的生发渊源,梳理其历史演变轨迹,借用家族相似概念比较略式程序与简易程序范畴的差异,分析略式程序与非讼程序的本质区别,论证其在民事程序中的独立地位与正当性,为解决确权型案件的正当程序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一、略式程序滥觞:与简易程序分道发展. (一)渊源:罗马法上的简易程序“summaria cognitio”

  4. 近代以来的哲学范式,将人格体所需要的“自由”立基于生物人的“理性”。正如狄骥在其《宪法论》中所说:“法律仅能适用于了解目的的自觉意志,而这些目的正是限定这些自觉意志。

  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引入和推进,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我国得到了基本解决。 但在行 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数量并未出现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窘 境在不少地方愈发严重。 尤其是司法实践中,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 项没有关联的“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并 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必新副院长指出:“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 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当的投诉权利受到影响。 ”〔1〕在此 ·88·. *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研究”(项目 编号:19ZDA1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6. 对韦伯中国论的反思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发轫,七十年代中期已经逐渐强劲,在这个过程中,百 瑞(Wm.T.deBary)、墨子刻(T.A.Metzger)、杜维明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7. 早在1902年至1903年间,梁启超的《新民说》系列文章,就透露出一种个人与国家间极为圆融流畅的对应逻辑。. 此时的梁氏深信,近代国家建设的最关键项目是塑造新的国民个体,只有将在他看来充满奴隶性的国民,改造成独立、进步、强大的“新民”,一个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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