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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6月13日 · 犯罪论体系是关于犯罪成立的各种条件关系的整体性理论,是论证如何逻辑性地构建刑法中犯罪的各个成立要件的体系。 我国在晚清修律时期曾经从德日引进过阶层犯罪论体系,但在建国后效法苏联以来,直至2000年前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始终是中国刑法学界不可动摇的通说。 2000年之后,随着学术开放进程的日益推进,德日刑法知识开始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进入中国刑法学者的视野中。 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刑法学者开始以德日为师,全面主张引进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引入中国之后如何运用于司法实践、阶层犯罪论体系是否会与过去的司法经验和司法习惯发生冲突、在中国推行阶层犯罪论体系是否具有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些问题都亟待梳理和澄清。

  2. 此案判决越过了原告利益正当性、损害事实、行为不法性、因果关系等诸多环节,启人疑窦。 应对思路是将权利与法益纳入统一框架,这体现于原《侵权责任法》第 6、7 条及《民法典》第1165、1166 条对民事权益设置的全面的一般条款。 对此,法益平等保护理论认为对权利和法益的保护完全等同,〔4〕理由包括:1 二者均为法律所保护之利益,均为广义权利概念所涵摄;〔5〕2 二者界限模糊,可相互转换,无法采取区别保护政策;〔6〕3权利与法益不应简单二分,“应使侵权法回归其‘保护合同以外利益的一般法和普通法’的功能,让 ‘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这些原本开放、可塑的传统侵权行为要件扮演其控制角色”。

  3.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如何认定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的任何阶段,部分行为人放弃了犯意,脱离了共同犯罪,而其他共犯人仍继续实施并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案例1:薛某向赵某提议对在兰州市城关区赵的租住房中对张某(系赵打工的某 ...

  4. 2017年6月6日 · 1、扣押、拘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详见刑事法宝—绑架罪——专家精释) 2、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 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不能够独立成罪,也不应纳入非法拘禁罪来作为法定从重情节。 作为法定从重情节的殴打、侮辱行为,应该是指一般的殴打、侮辱行为。 如果殴打、侮辱行为情节严重,已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伤害罪、侮辱罪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刑事法宝—非法拘禁罪-专家精释)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界分.

  5. 2019年9月18日 · 原告为维权发生的交通费、境内上海北京等外地差旅费、通信费及快递邮费都是由于被告的侵权直接引起,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申请办理公证事宜,并聘请律师维权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都是由于被告的侵权直接引起。. 故诉至法院 ...

  6. 最早为共谋共同正犯提供理论根据的是时任大审院判事的草野博士所创立的“共同意思 主体说”,该说“着眼于异心别体的二个以上的人由于为实现同一目的而结合为一体的社会心 理活动,认为共犯是在为实现一定犯罪的共同目的的基础之上,通过二人以上的人的共谋而形 成的共同意思主体”。 〔2 〕学界历来对该说以“立足于团体责任,违反个人责任原则”为理由大 加鞑伐,其实,细加思索,这种指摘或许也存在失当之处。 与团体责任相对应的个人责任原理 要求,各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对他人的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 罪的场合,这样的原则需要做出部分修正。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法理其实最终就是将整个共 同犯罪团体的结果归责于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即使这些共同犯罪人并非都亲自实施了构成要 件行为。 换言之.

  7. 最高检办案组统一研判案件线索,以交办、指定管辖等方式统一分配办案任务、调配办案力量,以案件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把控办案质量,以下发通知、提示等方式统一开展指导,助力各办案分组破解办案困难和阻力,统筹案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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