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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頁. 樓宇安全及檢驗. 僭建物. 關於僭建物. 最近修訂日期: 2024年1月11日. 分享. 什麼是僭建物? 一般而言,僭建物是指違例建築工程,包括: 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樓宇內部加建或改動工程,以及樓宇外部建築工程; 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的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的簡化規定而進行指定為小型工程的小規模建築工程;或. 在樓宇內部進行而不涉及建築物結構,但未能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所訂的建築標準的加建及改動工程。 常見的僭建物. 空調機/冷卻塔的支架. 簷篷. 平台構築物. 天台搭建物. 分間單位 (劏房) 招牌. 建築物結構的改動工程. 錯接排水渠等. 詳情請參閱 私人處所的僭建物 。 有何影響? 僭建物對社會造成莫大問題,因為僭建物:

  2. 新申请注册. 新增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 注册续期及重新列入名册.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8B (2)条的规定,拟成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注册专门承建商的申请人,必须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其管理架构妥善(如属法人团体)、职员有适当经验及资格、申请人有能力取用工业装置及资源,以及所委任为《建筑物条例》的目的代其行事的人士有所需的能力 。 申请资格. 如何申请? 处理申请. 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的面试/评审. 列入名册. 请下载 Adobe® Acrobat® Reader 以阅读有关文件。 建筑专业人士. 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商. 小型工程承建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屋宇署.

  3. 承建商註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只有在執行工作及職責方面能完全勝任並且非常熟悉相關法例規定及現行樓宇管制制度的承建商方可註冊成為註冊承建商和獲准進行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 註冊詳情請參閱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38 。 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註冊事宜的 表格 及 常見問題 。 新申請註冊. 新增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 註冊續期及重新列入名冊.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B (2)條的規定,擬成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的申請人,必須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其管理架構妥善(如屬法人團體)、職員有適當經驗及資格、申請人有能力取用工業裝置及資源,以及所委任為《建築物條例》的目的代其行事的人士有所需的能力 。 申請資格. 如何申請? 處理申請.

  4. 搜尋獲授權簽署人 搜尋前獲授權簽署人 備註:"獲授權簽署人"- 註冊承建商就《建築物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 "前獲授權簽署人"- 曾於2年內受註冊承建商就《建築物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但現時沒有被任何註冊承建商委任的人士。 免責聲明: 此名單只供參考之用。名單不包括所有前獲 ...

  5. 為確保小型工程承建商勝任,承建商必須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 小型工程承建商凡以公司名義(包括獨資經營(即個人公司)、合夥經營及法人團體)註冊以進行各類型和級別的小型工程,均統稱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 註冊詳情請參閱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69 及 「申請須知GN-BA25」 。 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事宜的 表格 及 常見問題 。 新申請註冊(申請記入名冊) 加入額外級別及/或類型的小型工程. 新增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 註冊續期及重新記入名冊.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的培訓課程.

  6. 屋宇署會巡查下列類型的建築物,並發出「消防安全指示」及「改善消防安全指示」:. 該建築物或該建築物的部分的總樓面面積超逾230平方米。. 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該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圖則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核的。. 於1987 ...

  7. c) 擬建的屋棚不會引起任何土工程方面的問題,因此 (i) 橫跨屋棚的搭建地段的最大坡度不多於15度。 (ii) 屋棚底座範圍以外任何方向10米界線所包圍的地方 的總坡度少於15度。 (iii) 在屋棚底座範圍以外10米範圍內沒有斜度逾30度或 高度逾1.5米的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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