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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而言之,当前关于《中英联合声明》法律效力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如何认识中英两国各自在声明中的权利义务;二是如何对待声明的继续有效性。 这些争议似乎已经超出学术研究的范畴,涉及到认定当事国是否尊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否信守国际承诺的信用问题。 本文着力于从国际法视角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力求获得一种基于学术的相对客观理性的认识。 一、《中英联合声明》的法律性质. 议1984 年9 月,中英两国经过22轮的谈判达成了关于香港问题的协》。

  2. 一、“外籍法官”在香港开埠初期至日治时期所担当的角色. 香港从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至回归之前,其司法机构一直主要由外籍人士组成。. 这与英1841 年占领香港之后,迅速把英国的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引入香港有关。. 〔3〕早在1841 年2 月1 日,香港正式成为 ...

  3. 概而言之,当前关于《中英联合声明》法律效力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如何认识中英两国各自在声明中的权利义务;二是如何对待声明的继续有效性。 这些争议似乎已经超出学术研究的范畴,涉及到认定当事国是否尊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否信守国际承诺的信用问题。 本文着力于从国际法视角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力求获得一种基于学术的相对客观理性的认识。 一、《中英联合声明》的法律性质. 从1983年7月到1984年9月,中英两国经过22轮的谈判达成了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中英联合声明》。 但为何中英双方将这一国际文书叫做“联合声明”,而没有叫做“条约”或者“协定”呢?

  4. 一、问题的谱系 如何将分散的个体“组织起来”,构成为一个有机的共同体,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要面对的宪制(constitutional)问题。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几乎每个社会,都曾一度经历过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阶段。

  5. 德国学者根据司法判例归纳提出旨在回应民事诉讼中负证明责任当事人远离纠纷事实而无法进行具体化陈述时的证明难题。 上世纪70-80 年代,该主题经施蒂尔纳( RolfStürner)系统阐述,〔2〕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热议。 不过,不同于施蒂尔纳倡导的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实务见解和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反对将该义务界定为当事人的一般义务,而是宁愿将其视作当事人基本主张- 证明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3〕这一讨论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亦有回响。 日本的判例和学说均不赞成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 争论主要发生在“有限的事案解明义务说”与 “具体事实陈述义务说”之间,但据我国学者研究,二说实际上并不存在特别尖锐的对立。

  6.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日,寇馨月(出借人)与吕辉(借款人)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寇馨月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个月,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8%计算;若逾期还款,除应支付约定利息外还

  7. 本案中李四律师就面临保密与否的选择难题。 一方面,《依刑事诉讼法》48第 条,李四可行使保密权,对会见中知悉的案情信息守口如瓶,却随之陷入辩护困境。 因为张大在庭审中若作虚假供述,李四再据此从轻辩护,两人皆会陷入包庇罪的追诉风险。 〔6〕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司法主体,为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违背委托人意思独立辩护,放弃保密权,将知悉的案情信息告知办案机关,帮助张大脱罪。 但李四又会违背《律师法》38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还会导致张大因包庇罪、张三因交通肇事罪被双双追责。 此外,李四如果根据张大陈述找到其情妇王五核实案情,收集张大不在场证词,是应依据《刑事诉讼法》42第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还是要根据第48 条的保密规定不予提交?〔7〕种种疑问和争议皆因律师保密权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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