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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0月25日 ·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詹劍崙父子,涉嫌聯同男商人及無業女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暪秘密「買殼」協議,串謀詐騙聯交所等,以及處理犯罪得益4,200萬元。 4人被廉署控告2項串謀詐騙及1項洗黑錢罪,案件今(25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男商人今缺席聆訊被法庭通緝,詹培忠申取回旅遊證件被拒,詹氏父子及無業女擬不認罪,案件排期於2024年5月2日開審,料審訊60天。 首案3名被告依次為詹培忠(75歲,董事)、詹劍崙(52歲,商人)及王蓓麗(65歲,無業)。 次案被告為馬鐘鴻(48歲,商人)。 案件今再提訊,馬早前在高等法院申保釋獲批,准以現金連人事擔保共715萬元保釋,惟馬今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詹培忠詹劍崙不認罪 因遷就資深大律師延開審.

  2. 2024年5月7日 · 培忠及其子詹劍崙,涉於亞洲資源配售可換股票時,隱暪秘密「買殼」協議,串謀詐騙聯交所控方:男商人與詹氏父子協議以逾2億元,購入亞洲資源7成股份前立法會議員、亞洲資源控股(00899)時任大股東詹培忠及.

  3. 2019年3月20日 · 在中日戰爭期間,因父親長在廣州打理生意,15歲的李兆基已接手順德兩家家族鋪頭,於1948年,李兆基當4年掌櫃,帶著1000元到香港發展。 李兆基商業發跡過程,不得不提他和新地(00016)創辦人郭得勝、金融界教父級人馬馮景禧的友誼和合作。 常被外界稱為「三劍俠」的李兆基、郭得勝和馮景禧,1958年與另外5名股東合資組成「永業企業」。 三人於1963年「新鴻基企業」,名字分別來自馮景禧的新禧公司、郭得勝的鴻昌行和李兆基名字。 新鴻基專心發展香港地產,三人其後再分道揚鑣。 李兆基在1973年創辦恒基兆業,1981年分拆恒地上市,郭得勝繼續掌舵新鴻基地業生意,馮景禧專注新鴻基金融業務,是不少金融老行尊稱頌的少林寺。

  4. 2021年6月21日 · 如果有公司同事的親人不幸身亡,不少人都會向該同事送上慰問,但就有就有網民在討論區發帖,指近日收到了一封公司email,稱有位同事老爺過身,要求其他同事給帛金。 令事主十分驚訝,「我做了五年幾多,從來未見過白事出email。 【網民熱話】12歲女孩網上二手平台買賣 3年後竟接到稅局信 追收商業登記費2750元 【 下一頁 】 事主經歷: 點擊圖片放大. +3. 【職場熱話】大集團員工不滿培訓課程五花八門 連學去廁所、揸筷子都有 網民:絕對是塞錢入你袋 【 下一頁 】 帖文一出,不少網民都感到驚訝,「對你這同事無語了,這種便宜也佔。 」、「覆 E-mail ,使用掃描圖片回帛金給同事」、「細公司,白事出email當通知大家,慰問下當事人,無可厚非,但講明一定要做帛金就有點過份。

  5. 2022年9月30日 · 證監會指出,當中5人被控串謀詐騙及串謀在涉及證券的交易中使用具欺詐或欺騙意圖的計劃,違反普通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上述其中兩人與另外8名被告被加控洗錢罪。 據悉,是次被控告人士並非去年3月證監會、警方「合璧行動」所拘捕人士。 證監會警方去年3月高調打擊「唱高散貨」 12人被捕涉款逾9億元、證監會拆解騙徒手法,可見 【下一頁】 證監會與警方就多項涉嫌「唱高散貨」的股票投資騙案展開聯合調查後,提出上述控罪。 涉嫌集團成員利用不同的社交媒體平台就兩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組織及執行多項「唱高散貨」計劃,及透過眾多代名人帳戶操縱大量該等股份的買賣。 集團成員在實行這些計劃時,涉嫌干犯涉及市場操縱及洗錢的罪行.

  6. 2017年6月5日 · 庸材自嘲「前世作過孽,今世做物業」,住客往往恃着自己交了管理費便得勢不饒人,把物業管理人員視為出氣袋,辱罵他們, 被人投訴保安員身型過胖而要求更換,那是人身攻擊;要求住客不要在平台放狗,反被人恐嚇放狗咬自己,那是恐嚇;被人粗口問候祖宗十八代,壓抑自己不能反駁,那是精神虐待。 可恨的是,上級不體諒前線人員的辛勞工作,一收到住客投訴便立即換人。 庸材自言不喜歡這種做事作風, 身為前線工作人員工作辛苦之餘還要受氣,為甚麼上司就不能給予下屬一點支持? 打工仔一分一毫都是有血有汗賺回來的,用的是勞力和腦力,並非尊嚴。 想看庸材訪問的足料版本,聽他剖白物業管理人員辛酸血淚史,解構職場生存之道,請即 按此 。 【其他熱話】 做人可以窮 但一定要有Class. 【其他熱話】 利嘉敏:真正有修養的人.

  7. 2020年5月17日 · 在香港,只要年滿18歲以上及有民事行為能力,任何人均可以訂立平安紙(即遺囑),並可選擇委任執行人(包括其配偶、子女、其他親屬或專業人士去執行遺囑)。 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如果當事人在生時未有訂立任何有效遺囑,或雖已訂立遺囑(但沒有委任遺囑執行人),一般而言,當事人的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均就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成為死者遺產的管理人,然後便有權利去處理死者在香港的遺產。 但要注意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法律手續及程序。 因此,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需在律師的協助下向香港法院作上述申請,藉以合法地處理各類遺產。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理或處理在2006年2 月或之後去世人士的任何遺產,均屬干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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