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法庭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是否有任何一方,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沒有參與調解,並有證據證明確有此事,而該證據獲法庭接納。 法律代表應該提醒當事人,如果沒有參與調解而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法庭可能會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與實務指示31相似,在以下情況,法庭不會以「無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為理由,向沒有參與調解的一方,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1) 涉及的一方已參與調解,並達到各方或法庭在進行調解前,所訂明的最低參與程度。 (2) 涉及的一方有合理原因,解釋?何不參與調解。 如各方在不損害權利的前提下,展開積極和解談判,並取得進展,這會是合理解釋之一。 不過,如果談判一旦破裂,這個. 解釋就不再成立,各方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調解。

  2.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簡介.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1985年成立,是香港和亞太區內訂立各種排解糾紛方式的獨立公正仲裁中心。 仲裁中心為香港和海外地方的排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設有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名冊,並備有調解員名單。 仲裁中心內有10 間為仲裁而設的聆訊室和會議室及完備的支援設施。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瀏覽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之網頁。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旨在為有需要的市民於訴訟中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代表申請人出庭應訊。 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 (1) 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以及 (3) 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 該計劃由一組私人執業大律師義務為符合申請資格的市民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免費代表出庭應訊。 該組大律師各有不同資歷和訴訟專長,並會為計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 義務大律師或會 (1) 就申請人的法律問題提供書面或口頭意見;或 (2) 代表申請人於法院或審裁處出庭應訊。 有關計劃並無政府資助。 由於資源有限,有關計劃不能長時間為申請人持續提供大律師的意見;也不能於冗長的聆訊中,為申請人提供大律師出庭應訊。

  4. 為香港市民提供切身法律事項之參考資料; 協助市民於聘請律師前為有關法律事項取得基本概念; 告知市民如何尋求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 有關律政司給予社區法網的財政資助及其他貢獻,我們深表謝意。 相關連結. 重要事項.

  5. 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上述的誹謗要素,會在本題目內之其他部分再作說明。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1.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

  6. What are the requirements for a valid will? Formalities.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re provided in s.5 (1) of Wills Ordinance ( Cap. 30 ): It must be typewritten, handwritten or in any form of printing;

  7. 社區法網 工作人員 張善喻教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社區法網項目負責人 陳偉漢教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社區法網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