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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指引旨在就下述所有民事法庭以電子媒介進行民事案件的遙距聆訊訂立更詳盡的實務安排: (1)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2)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和聆案官); (3)競爭事務審裁處; (4)區域法院(法官和聆案官),包括 (5)家事法庭。 第二階段的指引. 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訊. 8. 實務指示 29 : 實務指示 29 “科技法庭的使用” 並 不 適用於使用視像會議設施或其他視像及電子科技進行的遙距聆訊。 然而,如聆訊中唯一的遙距部分涉及證人在香港以外的地點作證,而聆訊中所有其他部分如常在法庭內進行,則實務指示 29 將繼續適用。 9. 現有的視像會議設施 :以下的段落具體提述及限於對使用現有的法庭視像會議設施進行的遙距聆訊。

  2. 有了這個需費較低的新選項,法庭使用者只需具備攝影功能等的一般電腦 (並非流動裝置) 便可以連接至法庭的設施以進行視像會議聆訊。 此新選項應能大幅增加可利用遙距方式進行 (全部或部分)聆訊的案件數量,並可以鼓勵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使用視像會議設施。 第三階段的指引. 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訊. 8. 實務指示 29: 實務指示 29“科技法庭的使用”並 不 適用於使用視像會議設施或其他視像及電子科技進行的遙距聆訊。 然而,如聆訊中唯一的遙距部分涉及證人在香港以外的地點作證,而聆訊中所有其他部分如常在法庭內進行,則實務指示 29 將繼續適用。 9. 視像會議設施:不論當中所使用的是法庭視像會議設施硬件選項、軟件選項或“瀏覽器選項”,以下的段落均與遙距聆訊相關。 10.

  3.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的考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發出指示,由 2020 年 1 月 29 日起把所有法庭程序一般延期。.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其後再發出進一步指示,把法庭程序一般延期期間(下稱「一般延期」)數度延伸,直至 2020 年 4 月 13 日。. 由於公共衞生情況 ...

  4. 本指引应与以下的指引一并阅读: (a) 2020 年 4 月 2 日发出的「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一阶段:视像会议设施)」(下称「第一阶段指引」);及. (b) 2020 年 6 月 8 日发出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二阶段:扩大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下称「第二阶段指引」)。 3. 第一及第二阶段指引关乎使用法庭的视像会议与电话设施,以及推广使用该等设施。 请特别参阅第一阶段指引的引言部分。 4. 司法机构必须持续有效地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并同时顾及公共卫生及安全,这点仍是至为重要。 由于公共卫生情况仍不稳定并可能急速变化,法庭会采取灵活措施,以应对任何紧急的情况。

  5. 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 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 (第二階段:擴大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與電話設施) 引言. 本指引應與2020年4 月2日發出的「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一階段:視像會議設施)」(下稱「第一階段指引」)一併閲讀。 該指引關乎使用法庭現有的視像會議設施,以及推廣使用該等設施。 請特別參閱第一階段指引的引言部分。 在法庭程序一般延期期間(下稱「一般延期」),法庭聆訊一般延期進行。 因應最新的公共衞生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早前發出指示,一般延期於2020年5月3日結束。 儘管一般延期已經結束,但仍屬至為重要的是,司法機構必須持續有效地妥善執行司法工作,同時必須顧及公共衞生及安全的考慮。

  6. 2020 年 6 月 8 日發出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二階段:擴大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與電話設施)」(下稱「第二階段指引」)。 第一及第二階段指引關乎使用法庭的視像會議與電話設施,以及推廣使用該等設施。 請特別參閱第一階段指引的引言部分。 司法機構必須持續有效地妥善執行司法工作,並同時顧及公共衞生及安全,這點仍是至為重要。 由於公共衞生情況仍不穩定並可能急速變化,法庭會採取靈活措施,以應對任何緊急的情況。 不論公共衛生的情況如何,科技的提升可讓視像會議設施更廣泛被使用。 以替代模式處理案件的可能性應繼續適用於各級法院的所有民事司法程序事務。 遙距聆訊可與其他聆訊模式或處理方式一併使用。

  7. 本指引旨在就下述所有民事法庭以电子媒介进行民事案件的遥距聆讯订立更详尽的实务安排: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2)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和聆案官); (3)竞争事务审裁处; (4)区域法院(法官和聆案官),包括 (5)家事法庭。 第二阶段的指引. 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进行聆讯. 8. 实务指示 29: 实务指示 29 “科技法庭的使用” 并 不 适用于使用视像会议设施或其他视像及电子科技进行的遥距聆讯。 然而,如聆讯中唯一的遥距部分涉及证人在香港以外的地点作证,而聆讯中所有其他部分如常在法庭内进行,则实务指示 29 将继续适用。 9. 现有的视像会议设施:以下的段落具体提述及限于对使用现有的法庭视像会议设施进行的遥距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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