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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 我將要出庭應訊,究竟刑事案的法庭聆訊程序是怎樣?. 基於刑事案件的聆訊程序繁複,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監的可能性,閣下應委聘代表律師出庭應訊。.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訊程序:. 首次聆訊. 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 被告 通常都會被帶 ...

  2. 首頁 » 主題 » 遺產承辦 »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VII.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一般來說一個人在遺囑上有自由決定他死後如何分配其資產。 如無遺囑,遺產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死者的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部分遺產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中沒有給予的話),或得到比現在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所得到的份額更大的份額則法庭可以根據上述條例介入。 適用範圍. 本條例只適用於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去世前三年內任何時間通常居於香港的死者。 換句話說,即使死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資產,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規定,上述條例仍然不適用。 誰可以申請? 最典型的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殘疾子女。

  3. 9. 警察會面是如何進行的? 10. 我給警方提供了一份證人供詞。其後,我被拘捕及控告。控方可以利用我的證人供詞指證我嗎? 11. 我發現我的供詞有誤,但我已經在供詞上簽署,我應該怎樣做? H. 列隊認人 1. 列隊認人是如何進行的? 2.

  4. 在我們普通法的制度裏,上訴法庭的關注點是下級法院判決有否明顯的錯誤,而不會重新聽取證人作供及收取證據。 所以,而要在上訴中援引新證據,訴訟一方必須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並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三個的條件: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有關證據,但都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有關證據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 及. 有關證據必需是可信的。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5.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 授予承辦書 。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6. F.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賦予的權力. G. 盤問及對待證人與被扣留人士. 1. 如果警方只是要求我到警署協助調查,我是否一定要去?. 他們可否把我扣留在警署內?. 2. 如果我被拘捕並扣留在警署內,警方最多可以扣留我多久?. 在甚麼情況下,警方 ...

  7. 香港法庭曾經依照 C v C 案中所定下的方法分配婚姻資產這是基於需求的方法法庭主要考慮妻子的合理需求來計算出一筆能養活妻子餘生的財產同時能讓雙方的關係徹底分清」。 可是這個方法被批評歧視妻子,因為如果家庭的收入較大而妻子只有權獲得足夠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財產,丈夫就可以享受和得到比妻子更多的財產。 還有,如果妻子的年紀比較大或比丈夫大,她餘生的生活需求就會比較少,妻子從婚姻資產能得到的財產就會較丈夫少。 大約十年後,香港的法庭不再採用 C v C 案中的計算方法,而是採用了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所定下的原則,即分配夫妻的婚姻財產時需要平等或平分。 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法庭才可以偏離這個50/50 分割原則。 用於這種方法的方法被稱為“平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