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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 年10 月17 日 2 六、明定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以排除揭弊者因揭弊而遭受立即危害。(草 案第十四條) 七、明定聲請、核發揭弊者保護書之程序及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五條 至第十八條) 八、明定揭弊者保護書之送達、執行方法及停止執行之事由。

  2. 三、為避免申報人因逾期申報致受裁罰,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無論申報人辦理何種類型申報,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確實掌握機關人事動態,並基於服務機關同仁之立場,至遲於申報期間開始後10日內,即時以書面各別通知各該申報人應遵期申報,並請 ...

  3.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1-06-19.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16257.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105012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秘書長函詢機關首長依法支用特別費時 ...

  4. 一、按申報財產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課予公職人員之義務,公職人員應本誠實原則據實及依限申報,惟各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本於服務立場積極協助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並適時主動關懷尚未於期限內完成財產申報之申報人,以避免申報人因逾期申報致 ...

  5. 職務異動但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不須辦理就 (到)職申報 (0981102345) 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政財字第09811023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適用疑義 ...

  6. 我簡單歸納一下揭弊者保護法原則。 第一,原則上保護內部人檢舉,外部人檢舉在特定情況下始得準用。 第二,未設置專門委員會,以現有訴訟機制來運作,以及引進法庭之友。 第三,揭弊者主觀上須合理相信存在弊端,不因後續查無實證而不受保護,除非經判決誣告或偽證確定。 第四,檢舉人原則須先向第一層的內部主管或有調查權人、機構檢舉,未獲回應後,再向第二層的民意代表或媒體揭弊,否則不受保護。 第五,原則保護具名檢舉者,未具名者僅於特定情況始受保護。 第六,舉證責任分配部分,由雇主或政府負舉證責任,證明對揭弊者不利之人事措施非因揭弊而來。 第七,有關法律效果,可請求回復原狀,例如:回復職位,以及請求財產上、精神上損害賠償。 接著由政大李副教授聖傑、交大林教授志潔依序進行與談。 與談人:李聖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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