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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我的薪俸收入包括花紅、津貼及佣金,這些收入應在報稅表的哪部分填報? 閣下所有的薪俸收入,包括花紅、津貼及佣金,都需要填在第 4.1 部第 (1) 項總入息款額內,閣下亦需要在方格第 22 號「累計總入息」欄填上從所有僱主得到的入息總額(參考以下例子),並在方格第 25 號內填上佣金入息。 例子. 如何將資料填在報稅表內: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2. 根據《稅務條例》第11B條,任何人士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須是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內從一切收入來源而累的入息總額。 在薪俸稅範疇內,應評稅入息包括:

  3. 誰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有關免稅額是多少?. 根據《 稅務條例 》 第29條 ,納稅人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他 / 她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已婚且並非與其配偶分開居住;或. 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但供養或經濟上支持他 ...

  4. 1. 我是否需要連續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獲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大多數來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來自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在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 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來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但在香港住滿七年之規定,並不等於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規定,有關人士在該段期間內必須是 「通常居於香港」 。 儘管有關人士在七年內曾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但仍可能被繼續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暫時性」一詞並無清楚確實的定義,但《 入境條例 》 第2 (6)條 列明若干可供考慮的因素,以便決定有關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5. 1.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其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但當處理子女安排的紛爭時,法庭必須考慮全部有關係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包括: 盡量保持現狀;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雙親的財務資源;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子女本身的意願;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一般會被法庭考慮的部分因素,而並非包攬所有項目。

  6. 1.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相反意圖或另一方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7. B. 醫療疏忽 人身傷亡可源自醫療疏忽,常見的索償個案包括產傷、手術部位錯誤(例如在器官誤動手術)、劣質醫療器材,以及因衛生欠佳而導致的病症。詳情可參考本網站「醫療疏忽」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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