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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9月15日 · 據了解,在香港,當被告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即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 (「Bind-Over」),簡稱「ONE/BO」。 這種處理方式極受被告人的歡迎,因為被告人不用認罪,不會留有案底。 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開承認有關的案情,及表示願意簽保守行為,而控方會向法官表示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會立即撤銷有關的控罪。 根據《刑事訴訟程式條例》,法官有權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該人簽保守行為一至兩年,以保證遵守法紀及保持行為良好。 在法庭批准自簽守行為的申請後,基於控方同意該申請並撤回控罪,被告將獲判無罪釋放,因此不會留有案底

  2. 2020年3月10日 · 鄧炳強所言,正是時下香港最令人擔心的情況。現在是正氣不足,歪風邪氣橫行的時候,立法會議員以「有案底令人生更精彩」美化犯罪,區議員則張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而仇警辱警的資訊更是鋪天蓋地,對青少年學生造成很嚴重的誤導。

  3. 法官表示,不要期望年紀小就會有優待。如果留有案底,不僅對出國留學有影響,更會影響申請政府或某些專業職位。

  4. 2020年8月24日 · 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原意並非要將所有在動亂中有案底的人「一網打盡」,亦特別不希望看到年輕人因此入獄,影響終生。 中央希望通過立法教育市民,尤其是年輕一代,他們應該看清香港的歷史和現狀,誘導他們通過獨立思考,不再因受到外國敵對勢力 ...

  5. 2023年3月21日 · 香港律師會續指,會積極檢討條文,研究如何完善有關機制,亦會就查核犯罪紀錄程序與警方聯絡,以了解能否建立更有效渠道,讓律師事務所能核實求職者所提供資料,以確保符合第53(3)條要求。

  6. 2017年7月22日 ·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去年參與包圍港大校委會的港大前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刑事恐嚇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立,他早前亦已承認刑事損毀及企圖強行進入罪。 至於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則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成立。 二人將於9月21日被判刑,預料有可能被判入獄。 事件令人不勝唏噓,大好青年,因行事莽撞,自毀前途,實在可惜! 文革式作風令人痛心. 據馮敬恩在臉書所言,他曾患血癌、小腦血管瘤等兩次大病,后來有幸考入港大文學院,可是,如今又面臨牢獄之災,面對母親,真是情何以堪! 他本來還有志成為教師,如果有案底的話,日后校方會否聘用這樣的人作學生的壞榜樣呢? 至於李峰琦,本有志成為大律師,如今亦恐將夢碎。 他們都還是20多歲的年輕人,事業尚未起步,就面臨這樣的阻礙,必定是很大的打擊。

  7. 2021年7月21日 · 香港特區立法會21日首讀及二讀建議將「起」行為刑事化的《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表示,自2019年社會運動起,「起」行為漸趨惡劣,部分內容甚至含有恐嚇成份,認為有必要盡早立法針對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