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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七十年代起准許輸入外籍家庭傭工 (外傭)來港工作,以解決本地全職留宿家庭傭工供應不足的問題。. 有關安排符合政府勞工政策的基本原則,即本地工人享有優先就業的機會。. 僱主在港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遇到困難時,方可輸入外地勞工。. 政府訂定了 ...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須知. 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資格及手續. 勞工法例及「標準僱傭合約」下的責任. 使用職業介紹所的服務. 印尼政府「免除輸出勞工就業服務費用」規例. 其他注意事項. 入境事務處「智傭易」. 勞工處的諮詢及調停服務. 查詢及求助途徑.
常見問題. 僱主及外傭問. 問1. 僱主可否跟外傭同時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標準僱傭合約」一般為期多久?. 問2. 現時與外傭新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 問3. 外傭可否在「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以外其他地方留宿?.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從事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 然而,為配合部分僱主的真正需要,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設有特別安排,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即由五種主要家務工作(家居雜務、煮食、照料家中長者、保姆和照顧小孩)所產生的駕駛工作。 至於要求外傭駕駛接載僱主上下班、搬運貨物等,則不屬此列。 如僱主希望讓外傭擔任與家務工作有關的駕駛工作,可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 根據現行政策,外傭在整段受僱期間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註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及居住。 僱主住址是指在一個地點的單一居所,僱主不可以要求外傭在合約指定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居所工作,亦不得在合約上填寫多於一個地址。 另外,「標準僱傭合約」第5(b)條訂明,僱主須免費為外傭提供合適和設有傢具的居所。